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在第66届联大全会关于“海洋和海洋法”议题的发言 | |
2011-12-06 11:35 | |
主席先生, 今年以来,海洋与海洋法事务受到国际社会更广泛的关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项制度深入实施、稳步发展,各国围绕海洋事业的合作与互动日渐密切。明年将迎来《公约》签署30周年。中国愿以此为契机,继续与各国一道,进一步推动建设和谐海洋,在以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基础上,促进海洋的和平、安全、开放,平衡海洋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实现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中国代表团秉持和谐海洋秩序的理念积极参与了本届联大海洋和海洋法决议和可持续渔业决议案文的磋商。在此,我愿感谢巴西的瓦莱(Valle)大使和美国的霍莉(Holly)女士作为两决议磋商协调员做出的贡献。 主席先生, 我愿借此机会阐述中国代表团关于海洋和海洋法各相关领域的立场和主张。 一、关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工作,积极评价委员会各位委员的辛勤努力和所取得的成绩,支持委员会严格按照《公约》及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希望外大陆架划界平衡处理沿海国合法权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委员会当前工作量繁重,不少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委员在纽约履职期间的医疗费仍难保障,中国代表团呼吁各方继续推进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帮助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 二、关于国际海底管理局。中国代表团祝贺国际海底管理局一年来取得的成就,特别是管理局理事会核准了四项国际海底资源勘探申请,显示国际海底工作活力进一步增强。中国代表团希望,正在拟订的“富钻结壳资源勘探规章”草案能平衡反映各方关切,尽早出台。我们认为“克利伯里一克拉里昂区环境管理计划”应遵循《公约》,具备充分科学依据,妥善处理保护海底环境和开发利用海底资源之间的关系。 三、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中国代表团注意到,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的第一宗海域划界案已经开始审理,海底争端分庭就国际海底活动担保国责任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这表明法庭作为根据《公约》设立、处理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争议的司法机构,已进入全面履行《公约》所赋予职责的新阶段。中国政府重视和支持法庭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维护国际海洋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我们注意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联大框架下的特设工作组已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工作建议。中国代表团支持联大通过上述建议,同时愿强调指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涉及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妥善处理上述区域中的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对于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工作应循序渐进,充分顾及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需要。 五、关于全球海洋环境报告与评估经常性进程。中国代表团很高兴地注意到,进程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确立,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国代表团认为,为使进程顺利开展和发挥应有作用,须妥善制订“全球海洋环境状况综合评估大纲”。中国已申请于2012年2月下旬举行东亚和东南亚海区研讨会,希望此次研讨会能为本海区的海洋环境评估工作和海区内国家能力建设做出有益的贡献。 六、关于可持续渔业。作为负责任的渔业大国,中国积极参加各国际渔业组织的工作,致力于加强对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中国政府愿继续与有关各国一道,共同促进国际渔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合理规范渔业行为,为实现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海洋生态平衡和各国共享渔业利益做出积极努力。 主席先生, 海洋是人类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基础。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团结互助,共同应对海上挑战,共享海洋机遇和财富,共谋海洋永续发展,让海洋永远造福于人类。中国愿与各国一道,为建设和谐海洋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