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第70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67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 |
2015-11-05 17:27 |
主席先生: 很高兴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与各位同事相聚纽约。今天是我在联大六委第一次发言,请允许我祝贺您当选主席,相信在您的领导下,本次会议将取得圆满成功。我也感谢国际法委员会主席就委员会第67届会议工作所作介绍,这为各国就此展开讨论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委员会第67届会议取得了重要进展,首次审议“危害人类罪”专题并暂时通过4条条款草案及评注,通过了“最惠国条款”专题最终报告并结束对该专题的审议,“保护大气层”、“习惯国际法的识别”、“与条约解释相关的嗣后协定与嗣后实践”、“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条约的暂时适用”等专题讨论稳步推进,均通过了有关新的条款草案等案文。中国代表团对委员会工作总体表示满意,并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主席先生, 我首先介绍一下中国代表团对“保护大气层”专题的看法。中国代表团感谢国际法委员会对该专题的深入讨论以及特别报告员内容丰富的第二次报告,赞赏委员会专门举行同科学家的非正式交流,认为这体现了委员会在研究保护大气层等科学性非常强的专题时所持有的严谨态度。对本届会议通过的几条指南草案,我们认为: 第一,应进一步明确该专题的研究目的与范围。委员会已将其2013年达成的研究本专题有关谅解条件纳入指南草案序言及指南2,如指南草案不影响有关气候变化、臭氧消耗和远距离跨界空气污染等政治谈判,不试图“弥补”条约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也不处理国际环境法有关基本原则等。这有利于回应不少国家在六委发言时指出的本专题研究目的和范围与现有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机制关系的担忧。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指南1评注指出,本专题将关注跨界空气污染、臭氧消耗及气候变化有关的问题,并直接引入有关区域公约中的“远距离跨界空气污染”概念。这似乎与前述序言和指南2相矛盾,对理解整个指南草案规范范围和目的带来困难,希望委员会以适当方式予以说明。 第二,应进一步澄清关键用语的含义。鉴于“人类的共同关切”概念并不清楚且法律后果存在不确定性,委员会已将保护大气层定性为“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紧迫关切问题”并置于序言段中,对此我们表示赞赏。同时中方认为,仍有一些用语的内涵及相互关系须作进一步澄清。如“大气污染”和“大气层退化”的主要区别似为“有害影响”和“较大有害影响”,两者的明确界限仍有模糊之处。再如指南草案评注中提及“大气层退化”系指“全球性大气层问题”,因此可考虑指南1(c)“大气层退化”定义中在“atmospheric conditions”前增加“global”一词,以明确本草案所指“大气层退化”特指具有全球性影响的大气层状况改变。 第三,建议考虑区分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情况及相应应对规则。一些大气污染仅对特定国家或区域造成有害影响,而另一些则可能对不特定国家或国际社会整体造成有害影响,委员会在研究相关具体规则时应区分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加以区别对待。特别是,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大气污染方面的优先事项和能力建设问题,“一刀切”式的规则不能适应国际现实需要。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注意到委员会已将“强行法”专题列入工作方案。对该专题的具体评论显然需要等到委员会展开讨论后才能作出。在此,中国代表团愿先谈两点初步看法。 首先,建议委员会收集和研究有关强行法的国家实践。中国代表团注意到,1993年国际法委员会未采纳关于将“强行法”列入备选专题的建议,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相关国家实践。当前,这一情况并没有发生根本转变,试图阐明强行法的性质和识别规则仍会困难重重。只有收集到更多的国家实践情况,才有条件对强行法规则做深入研究。 第二,应审慎处理国际机构的有限实践。虽然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曾提及强行法的概念,但其目的并非阐明强行法的性质,也无法对如何识别提供指导。国际法院少数几个判决在提及强行法时也非常谨慎,仅是结合具体案情对强行法规则与法院管辖权、国家豁免和官员豁免的关系作了说明,并未触及强行法规则的性质和如何识别。 主席先生, 最后,我还想对国际法委员会选择新专题提出一些建议。选择任何新专题,委员会不仅应统筹安排当前已有的专题设置,避免议题重复劳动,更应全面考察各国的普遍实践,重点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需求,充分重视联合国会员国在联大六委对委员会工作所提意见,优先处理国际社会亟需国际法指导的事项,以便继续为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作出贡献。 谢谢主席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