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山大使在“法治与司法公正”问题安理会公开会发言 |
2004-10-06 00:00 |
主席先生, 首先欢迎你亲自主持今天的会议,也感谢秘书长的发言以及就此问题提交的首份报告。 当前,许多冲突地区面临着艰巨的战后重建任务。恢复法治与公正,稳定社会秩序,这对重塑人们对和平的信心意义重大。同样,以《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为基础,建立公正、民主、和谐的国际关系,亦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从这个角度讲,今天的会议无疑是及时而有益的,必将对我们实现上述目标有所帮助。我想着重谈以下几点: 一、建立法治、公正执法,既是在冲突局势下实现和平过渡的必要前提,也是从长远上巩固持久和平的根本保障。没有法治,就不会有真正的和平。另一方面,建立法治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只有保持政治稳定,社会全面进步,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平与稳定。也唯有如此,法治与公正才不会是建筑在空中的楼阁。事实证明,促进法治与司法公正不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它和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冲突后重建法治与司法公正,应与其他各方面有机、系统地加以协调,以促进良性循环,从而确保顺利、成功过渡,彻底消除冲突隐患。 二、当今绝大多数冲突发生在欠发达地区,导致冲突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多与贫困、落后密切相关。在这些地区,冲突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和平的降临。动乱致使这些地区的能力建设大受影响,普遍面临资金、技术和人才匮乏的困难。国际社会、特别是捐助方应予积极帮助和支持。同时,在向当事方提供帮助时,应充分尊重当地的历史习俗、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外方的参与应是提供指导,而不是指挥;重点在于加强当地的能力建设,而不是强加预定的模式。 三、联合国系统内应加强协调,相互借鉴,不断提高司法援助的水平,并加强维和行动中法治部门的能力建设。秘书长在报告第65段提出的许多建议,包括建立专家库、信息库等都是可取的,应尽早加以落实。安理会即将通过的主席声明突出强调了这一点,我们希望引起各方重视,早日取得实际成果。 四、冲突地区法治重建是服务于实现持久和平与稳定,服务于冲突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于当地人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各方都应恪守《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尊重一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避免介入内部矛盾与争论。唯有如此,我们的努力才能具有其正当性,才能获得受援方的信赖和接受,才能发挥促进和平与发展的应有作用。正如秘书长所说:“那些寻求正当合法之理由者,必须身体力行;那些援引国际法者,必须自己遵守国际法。” 谢谢主席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