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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谢波华参赞在秘书长改革报告法治、人权与民主部分(Cluster III)非正式磋商中的发言

2005-04-19 00:00


协调员先生:

  中国代表团对你和孟加拉大使主持召开秘书长改革报告Cluster III 的非正式磋商表示感谢,我们将在此进程中与两位大使及其它代表团充分合作。

  中方赞赏秘书长在报告中对法治、人权和民主问题所予以的高度重视,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有如下评论:

  一、法治

  1、关于“保护的责任”

   中国代表团认为,主权国家在应对各种安全威胁时仍处于最前沿。《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应继续维护,主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应继续得到尊重。中方赞成各国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在出现大规模人道危机时,缓和和制止危机,及时施以援手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同时必须看到,一国内乱往往起因复杂,不应轻易判定一国不能或不愿意保护其国民,动辄加以干预。国际社会采取必要行动必须严格遵守《宪章》,坚持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应由安理会根据具体情况冷静判断和处置,尽可能使用和平方式,在联合国框架下进行。在涉及强制性行动时,更应慎重行事,逐案处理,避免一概而论。

  2、关于参与“条约周”活动及加入有关保护平民的条约

  中方认为举办条约周(treaty event)活动的形式很好,可以促请一些国家利用这一机会履行加入条约的程序。中方愿意看到条约周活动继续办下去。

  3、国际法院

  中国支持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包括更加充分地利用国际法院各项职能。但同时,中方愿强调,各国自由选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二、人权

  1、关于“行动2”全球方案(第142段)

  中方欢迎“国家工作队”的工作,同时认为“国家工作队”应遵守会员国的主权和法律,充分考虑到会员国在人权方面的实际需求,以加强会员国本身的人权能力建设为目标。“国家工作队”的工作情况应每年形成报告,供会员国审议。

  2、关于人权高专在安理会及拟议中的建设和平委员会中的作用(143)

  中国政府支持人权高专根据其授权在联合国系统发挥积极作用。安理会和拟议中的建设和平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人权高专参加有关审议。

   3、会员国应向高专办提供相应资源,高专向秘书长提交行动计划(145)

  中方原则支持这一建议,同时希望高专办提高经费利用效率。高专办的组成应更好地体现地域分配原则,以便更广泛地获得各国支持。

  4、制定执行所有人权条约机构的统一报告准则(147)

  中方支持这一建议。我们认为,条约机构应当着手研究由缔约国就执行各公约情况提交综合报告的可行性,避免各条约机构工作重复,切实减轻缔约国负担。与此同时,亦可考虑制订公约机构工作准则,加强其与缔约国的交流与对话。

  关于建立人权理事会问题,中方将在讨论Cluster IV时发表看法。

  三、民主

  关于建立民主基金(151):中方认为,秘书长应首先对拟议中的民主基金来源、使用规则和评估方法进行说明,以便各方就此进一步进行讨论。我们不赞成人为地将各国分为民主和不民主。

  四、关于“和平文化”

   中方完全赞同马来西亚大使代表不结盟运动对此问题所作评论。我们认为,和平文化所包含的一些重要原则,应当在高级别会议成果文件中得到充分体现。

  上述是中国代表团对秘书长报告有关建议的具体看法。谢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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