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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梁恒在第70届联大三委人权文书执行议题下的发言

2015-11-05 11:27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注意到第二十七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联席会议的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赞赏各条约机构一年来审议缔约国落实人权文书所做工作,支持各人权条约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推进国际人权文书的执行。

  第68届联大通过“加强人权条约机构有效运作”的决议已一年有余。中方愿就决议后续行动和条约机构工作发表如下看法:

  一、关于缔约国充分参与决议后续行动。第68/268号决议是缔约国、条约机构及人权高专办等各利益攸关方历时2年充分协商和共同努力的结果,来之不易。因此,各方应全面、平衡落实决议规定,避免选择性履行决议条款;确保落实决议相关计划、做法及效果符合决议初衷。为此,条约机构和人权高专办有必要进一步与各缔约国进行充分、及时沟通,在各方共识基础上,共同引导决议的落实有利于加强条约机构体系的有效运作。同时,我们期待条约机构按照联大68/268号决议有关条款规定,尽快出台有效工作方法减轻缔约国履约负担。

  二、关于条约机构的活动与授权。正如主席报告第三章提及的,“条约机构的法律基础和任务直接衍生于人权条约及其缔约国”。条约机构应按照条约要求,在缔约国大会支持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工作,切实尊重条约授权,通过建设性平等对话,协助缔约国更好履约。在此方面,我们注意到条约机构主席联席会议通过了所谓《反对恐吓和报复准则》(圣何塞指导原则)。中方认为,保护个人免受恐吓和报复涉及缔约国义务,是缔约国的首要责任,因此相关指导原则应由缔约国和条约机构共同磋商,不应由条约机构主席联席会议单方面采取行动。而且,准则内容存在与相关条约规定不相吻合的地方。因此,应就准则充分征求和吸纳缔约国意见,在达成共识之前,不宜推广和执行该原则。

  三、关于民间社会参与条约机构活动。我们注意到主席报告提及条约机构与民间社会的密切互动。中国重视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主张非政府组织参与条约机构审议活动应遵循经社理事会1996/31号决议等联合国规则。条约机构应重视缔约国政府提交的材料,也有责任对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交的材料加以甄别,确保材料真实、可靠,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缔约国的履约情况。

  主席先生,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条约义务,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与条约机构开展了互动对话。去年10月,中国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中国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第七、八次合并报告开展了互动对话。中国政府认真对待委员会所作结论性意见,将结合本国国情,梳理结论性意见中的可行建议,以备进一步落实。2015年11月,禁止酷刑委员会将审议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公约》情况第六次报告。我们期待与禁止酷刑委员会按照公约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要求开展建设性对话,推动中国人权保护事业取得更大进步。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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