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佩洁参赞在“追究联合国官员和专家刑事责任特委会”的发言 |
2008-04-07 00:00 |
主席女士: 首先祝贺您再次当选本特委会主席。期待本次会议有所收获。 主席女士,联合国维和人员在维和行动中的犯罪问题,严重破坏了维和行动的信誉,影响了维和行动的效果,应该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还受害者以正义、恢复联合国声誉。我国代表团支持讨论如何对这类犯罪行为公正查处,以杜绝有罪不罚。 关于本次会议的工作重点,我国代表团支持主席的建议,先集中讨论国际合作问题。国际合作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有效方法。如果能在预防犯罪、交换信息、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东道国、国籍国和联合国之间的合作,将有助于遏制犯罪的发生。如果还能建立起必要的司法协助机制,则将得以有力地打击犯罪。 我们赞同法律专家组提出的应采取一切步骤帮助东道国进行调查。的确,由非东道国国家对发生在东道国的罪行进行调查所面临的困难几乎难以逾越,而由东道国进行调查,既便于迅速收集证据,也便于证据用于日后无论在何处提起的刑事诉讼。当然,我们支持这一主张,与我们支持由东道国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罪行优先行使管辖权的立场是一致的。 同时,我们也认为,当东道国进行调查时,联合国应提供必要协助,有关国家也应该应要求予以配合。因为可能有的东道国需要此种帮助以加强其司法能力建设,正如专家组报告所说,帮助东道国具备进行调查所需的某些基本能力。 关于联合国的行政调查,我们支持专家组指明的行政调查的作用及所收集证据的用途,即调查是用来补充东道国或另一国家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证据用于支持纪律程序及支持开始或进行刑事诉讼。同时,我们认为,有几个问题在专家组报告中不十分明确,需进一步探讨。其一,行政调查是每案必做还是有一定的启动条件。其二,联合国的行政调查与东道国的刑事调查为并存关系还是有此无彼的关系。由监督厅评估有关不当行为是否违反东道国法律、评估东道国能否行使执法能力,是否妥当。其三,专家组设想的监督厅职责广泛,包括评估不当行为性质、评估东道国执法能力、收集证据并使之符合起诉国要求、为证人和受害人提供援助与保护,等等,现有监督厅能否承担如此重任。 关于立法问题,专家组建议各国在本国法律中规定,使联合国行政调查获取的证据可用于刑事诉讼。该设想是好的,但是否可操作令人担心。就中国而言,中国尚无证据法,也难以做出这样规定,从司法实践看,这样做也会有一定难度。希望能进一步了解各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及实践情况。 谢谢主席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