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民大使在安理会“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公开辩论上的发言 |
2008-05-27 00:00 |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感谢霍尔姆斯副秘书长的通报,赞赏他上任一年多来所做努力及开展的大量实地工作。我们也对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多年来在人道领域的工作表示肯定。 安理会对“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的讨论已近10年,通过了包括第1674号决议在内的多项决议和主席声明,构建了安理会应对该问题的法律框架。然而,随着冲突特点的改变及各类复杂因素的交织,仍有大量平民受到武装冲突的伤害和影响,上述法律的执行面临挑战。我们对武装冲突中平民的生命与财产受到威胁深表关切,敦促有关冲突方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安理会有关决议,保护平民的生命、财产和正当权益。 在此,我愿就改进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工作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安理会应加大预防冲突和维护和平的力度。平民是武装冲突中的弱势群体,预防和减少冲突的发生,是对平民的最好保护。安理会应从预防和解决冲突的角度出发,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行动,避免和减少武装冲突,进一步加强维和行动的有效性,改善冲突地区的人道主义形势。同时,安理会不能孤立看待平民问题本身,而应将其放在冲突所处的和平进程和政治局势中综合处理。 第二,要尊重并支持各国政府在保护平民中的作用。保护平民的责任首先在于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外部力量可提供建设性帮助,但要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充分尊重当事国的意愿,不能损害当事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更不能强行干涉。 第三,安理会在讨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时,要慎重看待和运用“保护的责任”概念。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用较大篇幅对“保护民众免受大屠杀、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反人类罪的责任”进行了十分谨慎的表述,并明确将由联大讨论这一概念。目前,很多成员国对“保护的责任”问题存在较大关切,有关讨论应继续在联大框架下进行。安理会不能任意解释或扩大“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更要避免滥用。 第四,开展人道救援工作,需要坚持公正、中立、客观和独立原则。人道救援工作对保护平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人道机构在危险的环境下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提供扶助,值得赞赏与肯定。同时,人道救援工作应确保其可信度和人道主义性质,符合国际人道法,遵守公正和中立原则,避免介入当地政治纷争或发生影响和平进程的行为。 主席先生, 解决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仅靠安理会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期待联大、经社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发挥更大作用,我们鼓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非盟等地区组织在帮助有关国家发展经济、解决冲突和推进重建等方面发挥作用,我们也欢迎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中方愿与国际社会其他成员一道,通过务实、有效的努力,推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工作取得更多建设性成果。 谢谢主席先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