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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民大使在“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安理会公开辩论上的发言

2008-06-19 00:00

 

主席女士,

  我要感谢您来纽约亲自主持今天的会议。我代表杨洁篪外长参加今天的讨论,我想转达杨外长向您的亲切问候。我也要感谢潘基文秘书长所作发言。

  主席女士,

  安理会通过第1325号决议已近八年。该决议奠定了有关各方在妇女、和平与安全领域进行合作的基础。然而,随着冲突特点的改变及各类复杂因素的交织,该决议尚未得到全面、充分的落实。在当今许多冲突中,女性仍是最直接的受害者,针对妇女的性暴力问题仍十分严重。

  中方谴责冲突中针对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行为,敦促冲突各方遵守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我们呼吁各国政府调查并惩治那些对妇女犯下罪行的人。我们敦促所有国家采取措施尽早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我们支持秘书长对维和人员性剥削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我们希望出兵国加强对维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使联合国有关行为准则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

  在此,我愿就改进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工作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安理会可在应对性暴力问题上发挥自身独特作用,但联合国各机构宜加强协调与合作。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与武装冲突密切相关。安理会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构,应重点做好预防冲突、维持和平及冲突后重建等工作,将性暴力问题放在其所处的和平进程和政治局势中综合处理,避免孤立看待该问题,或只关注问题的表面现象。此外,安理会还应加强与大会、经社理事会、秘书处及有关条约机构的协商,以共同努力解决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第二,各国政府在保护本国妇女问题上负有主要责任国际社会应提供大力协助。落实第1325号决议,保护本国妇女的责任首先在于各国政府。然而,无论是冲突中还是冲突后国家,其自身往往面临各类困难,国际社会和各捐助方应慷慨解囊,帮助它们加强能力建设。同时,外部支持应符合《联合国宪章》原则,尊重当事国意愿,避免损害当事国的主权。

  第三,要加强妇女在和平进程各个阶段的参与,重视她们的地位和作用。尊重和保护妇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也是一个成熟的社会制度应有的要素。要将尊重和保护妇女权利贯穿于和平进程的始终,照顾其特殊需要和关切,赋予她们更多的参与和决策权。近年来,秘书处在增加女性高官及维和特派团女性团长及职员比例方面采取了不少积极举措,今后需继续努力。

  第四,应继续鼓励支持民间社会参与保护妇女的工作。不少非政府组织的同事们,在艰苦的条件下,在实地开展保护妇女权益的活动,他们的工作值得赞赏。中方支持他们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问题上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鼓励他们多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特别是那些直接涉及妇女问题的机构保持联系,提出合理建议。

  主席女士,

  我们高兴地注意到,在您的亲自指导下,美国代表团在本议题下提交了一项关于消除一切形式性暴力的决议草案,我们支持通过该决议。该决议请求秘书长于2009年6月30日前提交一份关于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在此,我想指出的是,几个月前,第62届联大就同一问题通过了第62/134号决议,请求秘书长就决议执行情况向第63届联大提交报告。为了节约资源、避免重复劳动,我们希望秘书长加强协调,利用好所有信息,向安理会和大会均提交一份高质量的报告。

  主席女士,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强调,妇女的进步是全人类的进步,在和平与安全领域也是如此。对第1325号决议的全面落实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我们支持秘书长继续落实《联合国全系统行动计划》。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保护妇女权益和提高妇女地位,我们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进一步在世界范围内减少性暴力行为,落实妇女、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各项目标共同努力。

  谢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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