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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贾桂德在第五十九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议题的发言

2004-10-28 21:24

主席先生:

  国际法委员会在经过46年的不懈努力之后,终于在2001年完成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这是国际法委员会继成功完成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海洋等领域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工作后,对国际法的又一重要贡献,对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条款草案结构严谨,对国家责任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评注对各条款做了详细的解说。条款草案的规定总体上比较平衡。第56届联大在第56/83号决议中,对委员会的工作做出了肯定。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已被一些国际司法机构所援引,在实践中逐渐发挥作用。

  关于联大对条款草案采取何种行动问题,委员会曾于2001年建议大会在稍后的阶段,考虑是否可能召开一次全权代表国际会议来审查条款草案,以期就此专题缔结一项公约。第56/83号决议注意到了委员会的上述建议,并决定把“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专题列入第59届联大议程。

  中国代表团原则上不反对在适当时候召开外交大会对条款草案进行审查,以条款草案为基础制定国际公约。但是,国家责任问题涉及各国的重大利益,非常复杂,条款草案对某些极具争议问题的处理尚未妥善解决不少国家的关切,比如关于“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反措施”等问题。中国代表团在2001年第56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家责任”专题的发言中已阐述了对一些问题的原则立场。因此,中国代表团认为,只有在慎重考虑、充分准备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对条款草案采取进一步的实质行动。鉴于目前召开外交大会审查条款草案的条件尚不成熟,中国代表团建议,大会是否可以考虑仍把“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专题列入其每年或隔年的届会议程,并且考虑在六委下就本专题设立一个工作组,使各国有机会就本专题涉及的所有相关问题及其解决途径能够不断地交换意见,以便在将来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再决定采取怎样的行动。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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