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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在第五十八届联大全会关于“海洋和海洋法”议题的发言

2003-11-24 00:00

  
主席先生:

  首先我要感谢秘书长提交的“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该报告包含了丰富的信息,并为我们审议本议题提供了有益的基础,同时我也借此机会对大会主席的卓越领导和秘书处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主席先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相关协定,适应人类开发、利用及保护海洋的需要,对海洋各个领域的问题作了规定,为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奠定了现代海洋秩序。我们高兴地注意到,《公约》的普遍性不断增强,已有14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公约》,我们欢迎更多的国家加入《公约》。

  中国代表团还高兴地注意到,《公约》设立的三个国际机构的工作均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国际海洋法法庭自1996年设立以来已受理11起案件,为和平解决海洋争端以及解释和适用《公约》的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已就审议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申请以及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准备就绪,并已审议了俄罗斯提出的首例申请;国际海底管理局在与7个先驱投资者签订了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后,正积极制订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新资源勘探规章,并加强了国际海底海洋科学研究工作。我们支持上述三个机构在促进《公约》的执行和维护国际海洋秩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的作用。我们认为,在联合国框架内讨论与《公约》有关的事项对执行《公约》是极其重要的。“联合国海洋与海洋法非正式磋商进程”的设立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中国家海洋能力建设等问题的普遍关注。“非正式磋商进程”已成为世界各国、包括《公约》非缔约国讨论与协调海洋和海洋法问题的重要论坛,对大会审议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产生了积极作用,圆满实现了设立目标。我们欢迎去年联大将其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延长3年的决定。

  今年6月举行的“非正式磋商进程”第4次会议就保证航行安全、保护脆弱海洋生态系统和加强海洋事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航行安全问题,认为目前应重点加强船旗国责任,建议联大请秘书处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与联合国系统内有关组织、机构与计划进行合作与协商,列出一份船旗国义务和责任的“清单”,并敦促各国对其注册的船舶建立起有效的管辖。保护脆弱海洋生态系统应在《公约》及其他有关《公约》的框架内进行,应考虑到保护和利用的平衡,应坚持现行的公海制度和国际海底制度。为弥补由于撤销海洋和海岸区域分委会造成的缺陷,建议联大在联合国系统内建立一个有效、透明及定期的机构间合作与协调机制;同时,建议联大请秘书长尽快召开一次政府间会议,以讨论和制定“全球海洋环境状况报告与评估”机制的实施计划。

  主席先生,中国代表团注意到,1995跨界鱼类种群协定已于2001年12月生效。中国代表团认为协定的生效有利于统一规范公海渔业行为,但协定的执行关键在区域一级。各国加入相关的区域性渔业管理机制,参与区域渔业管理措施的制定,将有利于消除各国在区域机制内对有关问题的分歧。同时应充分承认发展中国家在执行协定方面的困难和特殊需要,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各种必要的援助和便利,提高它们执行协定和进行渔业管理的能力。

  中国代表团注意到,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和公海上未经许可捕鱼、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及其他发展等问题正引起各国广泛关注。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对渔业产品的需求也在增长,因此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保持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中国渔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中国政府在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方面已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养护管辖海域的渔业资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中国支持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渔业的管理,以真正实现全球的渔业可持续发展。

  主席先生,21世纪是海洋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科学研究的进步、人类对海洋资源需要的增加以及人们对海洋环境的进一步关切,各国将更加关注对海洋的利用和保护,也将更加重视海洋法的发展和海洋秩序的维护和建设。中国政府愿秉承《公约》精神,信守国际承诺,为《公约》的实施和海洋法的发展,为促进人类和平、正义和进步做出不懈努力。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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