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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张丹参赞在第63届联大三委表决“暂停适用死刑”决议草案(A/C.3/63/L.19)前的一般性发言(General Statement on L.19)

2008-11-18 22:05

 

(2008年11月18日,纽约)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反对联大讨论并通过涉及死刑问题的决议草案,对有关国家再次执意提交“暂停适用死刑”的决议草案表示遗憾,并愿重申如下立场:

  一、国际社会在废除死刑问题上并无共识。第62届联大三委关于死刑问题冗长、充满对抗的辩论无疑证明了这一点。在此背景下,任何强行推动废除死刑或暂停适用死刑的决议草案都无助于推动健康、平等、相互尊重的对话,只能进一步造成分裂,引发对抗,制造不信任气氛。

  二、联大不适宜讨论死刑问题。死刑问题是一国立法和司法问题,涉及一国主权,其它国家均不应干涉。《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明确规定联合国“不干涉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联大讨论并通过涉及死刑问题的决议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势必引发各方立场严重对立。在联大这样一个高度政治化的场合,任何关于死刑问题的讨论都只会使该问题进一步政治化、复杂化,根本无助于弥合分歧,解决问题,也不可能改变各国在死刑问题上的不同立场。

  三、国际法并未禁止使用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死刑可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各国有权根据其司法公正的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等决定适用何种刑罚,何时暂停或废除某种刑罚,包括死刑。


(张丹参赞在联大三委发言)

  主席先生,

  在非正式磋商过程中,L.19号决议共提国表示希改变做法,秉持开放、透明的态度开展磋商,希通过提交一份简洁(concise)、简单(simple)的决议案文来减少成员国间的对抗,增进对话与交流。但中方不得不指出,决议案文的简洁和简单掩盖不了该决议仍在试图干涉他国刑事司法,仍在试图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的实质目的。

  尽管决议共提国通过举行非正式磋商听取了各方意见,但却未能按磋商惯例散发包含各方所提修正案的合并案文(compilation text),这显然有悖于开放、透明的磋商原则,中方对此表示遗憾。更令人遗憾地是决议共提国未能认真考虑并吸纳各方提出的诸多建设性意见,这无助于减少对抗,开展对话。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呼吁L.19号决议共提国尊重各国司法主权,特别是在死刑问题上的不同立场,放弃通过提交决议的方式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这种做法不仅无助于增进对话与理解,反而会继续加深成员国间的对抗与不信任。

  中国代表团再次呼吁各国投票反对L.19号决议草案,并支持所有修正案。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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