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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大使在第1540号决议全面审议公开会上的发言

2022-05-31 12:35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感谢你召开此次会议。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事关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2004年通过的第1540号决议,是安理会首个专门的防扩散决议,也是国际防扩散努力的重要支柱。在国际社会不懈努力下,国际防扩散共识不断深化,防扩散体系日趋完善,防扩散国际合作稳步推进,应对非国家行为体扩散活动的国际努力有效增强。

也要看到,国际安全形势正经历复杂深刻变化,扩散风险和挑战依然存在。朝核、伊核等防扩散热点问题延宕难决,半岛和中东地区局势紧张升级加剧扩散风险。科技进步导致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恐怖分子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风险更加多元。单边主义和双重标准在防扩散领域进一步抬头,国际防扩散体系不公平、不合理的一面更加突出,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科技仍然受到诸多限制。

主席先生,

新形势下,着眼第1540号决议全面审议及推进国际防扩散进程,中方愿提出以下主张:

第一,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防扩散问题是全球性挑战,解决防扩散问题离不开多边合作,离不开联合国引领。各方应秉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重视彼此合理安全关切,消除扩散动因,致力于实现普遍安全、共同安全。要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强化以联合国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维护安理会权威,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防扩散热点问题。一味依赖制裁无助于解决防扩散问题,只会导致冲突升级和风险外溢。单边制裁和所谓的“长臂管辖”损害他国合法权益,不得人心,应予摒弃。

第二,巩固国际防扩散体系。《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是战后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不能对其“合则用、不合则弃”,不能采取双重标准和选择性做法,应坚决抵制条约被侵蚀、掏空。有关国家不顾国际社会反对开展核潜艇合作,执意将武器级核材料引入亚太地区,明显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造成严重核扩散风险。这种不负责任的行径值得密切关注。同时,各国应进一步增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普遍性,并以各项条约审议大会等为契机,确保其得到全面、有效、平衡执行。

第三,保障各国和平利用权利。为了和平目的利用科技并开展国际合作,是国际法赋予各国不可剥夺的权利。多年来,一些国家凭借自身主导的防扩散多国机制“小圈子”,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歧视性出口管制措施,大搞双重标准。个别国家还以防扩散或国家安全为借口,对科技交流合作滥施限制,推动脱钩断链,严重侵蚀防扩散国际合作的基础。第76届联大通过中国和其他26个国家一道提出的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要求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的限制。中方欢迎在联大持续开展包容对话,确保和平利用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不合理限制得以革除,更好实现各国的普遍安全与发展。

第四,深入推进全面审议进程。中方支持委员会制定合理工作计划,继续实质性推进决议全面审议工作,对各国执行决议情况进行客观评估,重视新兴科技带来的扩散挑战,就应对防扩散风险挑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进一步推进防扩散领域国际合作,提高援助活动成效,促进决议全面有效执行。在此过程中,应坚持会员国在防扩散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统筹考虑各国国际义务与实际国情,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强防扩散能力建设,保证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和发言权。 

主席先生,

中方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一贯严格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不断完善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和能力建设,以实际行动为加强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的防扩散努力作出贡献。

在国内立法层面,中方已基本形成以《出口管制法》为统领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出口管制法》明确规定通过实施出口管制,防止相关物项、技术和服务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在机制建设层面,中方逐步建立健全跨部门出口管制工作机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出口进行归口管理,实现对生产、研发、出口、融资等各个环节的防扩散监管,并持续推进出口管制体系现代化。

在决议执行层面,中方积极参与委员会及其专家小组工作,努力推动决议执行。中方多次提交执行决议情况的国家报告,并于2014年接受了执行决议国家访问。中方三次同委员会合办亚太地区国家联络点培训班,加强地区国家决议执行能力建设,愿继续为此发挥作用。

在国际合作层面,中方积极参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审议及国际合作,贡献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中方将继续与各方一道,促进第1540号决议的有效执行,推进决议全面审议,为加强防扩散全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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