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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胡小笛大使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5年审议大会第三次筹备会上关于伊朗核问题的专题发言

2004-05-03 00:00


  主席先生:

  自伊朗核问题出现以来,中方一直主张各方通过对话以建设性的方式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机构)的框架内解决问题。这对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维护机构的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机构迄今已就伊朗核问题先后通过了三个决议,这些决议得到了广大成员国的普遍支持,为和平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基础和框架。

  中方注意到,去年12月,伊朗签署了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并承诺在生效前按议定书规定行事,今年初又宣布扩大铀浓缩和后处理的暂停范围,重申伊核活动仅用于和平目的。在伊积极配合下,机构在伊的核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中方对上述积极进展表示欢迎。中方同时注意到,今年2月,机构总干事报告指出一些问题尚待伊方进一步澄清,机构3月理事会已就此通过决议。

  主席先生,

  中方支持机构总干事和秘书处根据决议继续采取必要行动,主张伊与机构全面合作,对机构完全透明、尽早批准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并尽快根据决议要求,澄清相关问题,为全面解决伊核问题创造条件。同时我们认为,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员国,伊所享有的在保障监督之下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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