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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情况的国家报告

2005-05-18 00:00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5

  第七次审议大会

  2005年5月2日至5月27日,纽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情况的国家报告

  中国恪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下称《条约》)的各项规定,为实现《条约》的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标不懈努力。根据《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执行《条约》情况说明如下:

  一、防止核武器扩散

  中国一贯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严格履行《条约》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的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扩散核武器。

  (一)中国积极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支持和参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合作,致力于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建设。

  早在加入《条约》前,中国在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时,就承诺履行机构《规约》规定的以防止核扩散为目的的保障监督方面的义务。为此,中国于1985年宣布将本国民用核设施自愿提交机构的保障监督。1988年,中国与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目前,中国中央政府已将部分核设施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1998年12月,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3月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是附加议定书最早生效的核武器国家。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

  1996年5月,中国承诺不向其他国家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1997年10月,中国加入“桑戈委员会”。2004年6月,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

  中国支持安理会通过的第1540号决议,并已提交了中国执行该决议情况的国家报告。

  中国支持国际社会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努力,积极参加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的制订。中国积极支持和参与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和谈判工作。中国支持国际社会加强放射源管理的努力,并积极参加了2003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放射源保安大会”。

  (二)近年来,中国政府本着依法治国的原则,不断完善和加强核不扩散出口管制的法制建设,加大力度确保有关防扩散政策的有效实施。

  中国对核出口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一贯恪守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1987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了核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核材料管制办法、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核材料帐务管理、核材料衡算、核材料实物保护及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等。

  1997年5月,中国政府颁布《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

  1997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条例还规定对核出口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制定了全面详细的管制清单。1998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对有关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并确立了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出口审批程序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等。

  中国的核出口控制目前已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出口经营登记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许可证管理制度、清单控制等国际通行做法。在控制范围方面,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和《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涵盖了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控制清单中所有物项和技术。中国核出口的控制原则和范围与国际基本接轨。面对新形势,中国正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全面控制”的原则,并把进口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中国政府还通过宣传、培训等一系列措施,确保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

  200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中国政府规定核出口由国防科工委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2002年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3日,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全面介绍了包括核不扩散在内的中国防扩散政策、措施、出口管制体系、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出口管制部门分工和协助机制、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办法等。

  二、核裁军

  中国一贯忠实履行《条约》的核裁军义务,积极推动世界核裁军进程,为最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实现无核武器世界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为最终消除核武器,中国认为:第一、各国应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合作的安全观,为核裁军创造有利的国际和地区环境;第二、核裁军应有助于维护国际战略稳定,并以不减损各国安全为原则;第三、核裁军应采取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步骤。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责任,应率先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库,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以便为其他核武器国家参与多边核裁军进程创造条件。削减下来的核武器应予以销毁,而非由部署转为库存。

  作为核武器国家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不回避自己所承担的核裁军义务,并承担了其他核武器国家尚未或不愿承担的核裁军义务。

  (一)大力提倡全面禁止、彻底销毁核武器,切实履行核裁军义务。中国是核武器国家中唯一提出应全面禁止、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家。中国发展核武器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出于自卫被迫采取的行动。但在中国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郑重建议召开世界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1964年第一次核试验至1996年实施暂停试,在核武器国家中核试验次数最少。中国从未参加过核军备竞赛,也从未在境外部署过核武器。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缩减核武器发展计划,包括关闭了青海核武器研制基地。在经过环境整治后,该基地已于1995年5月正式移交地方政府。

  (二)坚持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反对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中国是核武器国家中唯一奉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的国家。中国在1964年10月16日第一次核试验后就向全世界庄严宣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论是在冷战时期面临核威胁和核讹诈的时候、还是在冷战后国际安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中国几十年来始终没有背离这一承诺。

  中国还积极推动核武器国家就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问题缔结多边条约。1994年1月,中国正式向其它四个核武器国家提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积极谋求与其在双边基础上达成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的安排。1994年9月,中俄首脑声明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1998年6月27日,中美宣布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2000年4月,中、法、俄、英、美五个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他们的核武器不瞄准任何国家。

  (三)中国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1995年4月,中国发表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所有的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并承诺向这些国家提供积极安全保证。2000年,中国与其它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了中国1995年在联合国安理会第984号决议中做出的安全保证承诺。

  应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的要求,中国分别于1994年12月和1995年2月发表了向两国提供安全保证的政府声明。

  中国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无条件向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和积极安全保证,并就此尽早谈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中国积极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再次设立“消极安全保证”特委会,立即开展有关实质性工作和谈判。

  (四)中国支持无核武器国家建立无核区的努力认为建立无核武器区有利于防止核武器扩散,增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支持并尊重有关国家和地区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无核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

  1973年,中国签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2号议定书。1983年,中国加入《南极条约》和《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它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并承担相关条约义务。1987年,中国签署《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2、3号议定书。1991年,中国加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承担有关条约义务。1996年,中国签署《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1、2号议定书。

  中国支持东盟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已与东盟就《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所涉相关问题达成原则一致。中国愿在议定书开放后尽早签署。中国支持中亚五国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对目前的条约及议定书案文没有困难,愿在有关各方就案文达成一致后尽早签署议定书。中国支持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希望这一目标早日实现。中国参加了历届联大关于建立中东无核区决议的协商一致。中国尊重和欢迎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

  (五)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积极参加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为推动达成条约作出了重大贡献。作为核武器国家和条约生效所必需的44国之一,中国深知自己在促进条约生效问题上所肩负的特殊责任。1999年,中国政府完成了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政府审议程序,将条约提交给中国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正在根据有关程序进行审查。中国积极参加了三届促进条约生效大会,并邀请促进条约生效特别代表和条约筹委会临时技秘处执秘访华,与他们就促进条约生效问题交换看法。中国将恪守承诺,继续维持“暂停试”。

  中国以建设性姿态,积极全面地参与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委会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国内各项履约准备工作。中国专门成立了国家履约筹备机构,负责全面的履约筹备工作,包括中国境内台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中国承担了12个国际监测系统台站的建设,包括6个地震台站、3个放射性核素台站、2个次声台站和1个放射性核素实验室。目前,2个基本地震与放射性核素台站已基本建成,放射性核素实验室在建,次声台站已完成勘址工作,国家数据中心也即将建成。中国正与禁核试条约组织筹委会临时技秘处谈判设施协定。

  中国积极参与了现场视察操作手册和其它操作手册的谈判工作。中国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现场视察技术,已完成可用于现场快速探测地下核爆炸的“移动式Ar-37测量原型系统”的研制工作。

  中国连续三年与条约组织筹委会临时技秘处在华合作举办了“地区国际合作研讨会”、“现场视察研讨会”和“国际监测系统技术培训班”。

  近年来,中国参加了联大一委“全面禁核试条约”有关决议的共提。

  (六)为促进全球核裁军进程,中国反对在外空部署武器系统,认为不应部署破坏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要求国际社会谈判达成一项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及对外空物体使用和威胁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律文书。

  2002年6月,中国、俄罗斯以及越南、印度尼西亚、白俄罗斯、津巴布韦和叙利亚联合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提出了题为《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CD/1679)的工作文件,引起各方重视。中俄将继续完善该工作文件,为未来裁谈会建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特设委员会谈判有关国际法律文书奠定基础。

  2002年4月,中国与联合国裁军部联合在北京举办了大型军控与裁军问题国际研讨会,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进行深入讨论。2005年3月21-22日,中国与俄罗斯、联合国裁军研究所、加拿大西蒙斯基金会在日内瓦联合举办题为“确保外空安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国际研讨会。来自裁谈会65个成员国的150名官员、专家和学者,在会上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法律途径、监测与核查等广泛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

  中国一直是联大一委“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决议的共提国。

  (七)支持多边核裁军努力。中国支持在裁谈会设立核裁军、无核安保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特委会开展实质性工作。支持裁谈会尽早达成一项各方同意的工作计划,其中包括按照“香农报告”所载授权,开始谈判一项多边、非歧视性、可有效国际核查的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2003年8月7日,中国宣布接受得到裁谈会绝大多数国家支持的“五国大使工作计划建议”。

  中国支持无核武器国家提出的核裁军“中间措施”。中国愿意在核裁军进程中的适当时机和条件下,考虑实施这些措施。

  多年来,中国是唯一对联大“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需要一项新议程”、“核裁军”、“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和“国际法院对使用核武器的咨询意见”、“无核安保决议”等重要核裁军决议投赞成票的核武器国家。

  三、和平利用核能

  中国支持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同时致力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认为防扩散不应损害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

  (一)中国自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以来,致力于机构《规约》所确立的防止核扩散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两大目标的实现,积极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各类活动。

  中国积极参加核领域有关国际公约的谈判和起草过程,已经签署或加入了该领域的13个国际公约和协定,并积极参加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起草与磋商,目前已启动加入公约的有关工作。

  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每年按照摊派的技术合作基金及时足额交纳捐款。本着“积极参与,有取有予”的原则,在获得机构援助的同时,中国也从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方面,支持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向机构提供了约1300万美元自愿捐款,提供培训和专家服务2000多人次,承办机构各类活动200多次。

  2004年9月,除按时缴纳分摊的技术合作捐款外,中国还捐款100万美元,用于支持机构在亚非地区开展技术合作活动。

  中国政府一贯积极支持和参与机构在核安全领域开展的活动。2004年10月,中国作为东道主与机构共同在北京举办了有关核设施安全主题的国际大会,针对目前的形势变化,讨论了改善核设施安全的相关问题。

  (二)中国始终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同许多国家建立了互惠互利的合作交流和经贸往来关系,促进了共同发展。

  中国先后同近20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为中国与这些国家开展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奠定了基础。

  中国与许多发达国家开展了包括人员互访、设备和技术引进、经贸往来等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并富有成效。中国曾向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出口过核材料。中国也曾先后从法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引进核电站设备和技术。

  作为一个具有一定核工业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十分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并一直努力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例如,与巴基斯坦合作建造恰希玛核电站,向加纳、阿尔及利亚等国出口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还帮助加纳建成了肿瘤治疗中心等。上述项目均在机构严格保障监督或机构技术合作项目下开展。

  中国政府积极支持为促进核技术发展及和平利用核能开展的各项活动,于2002年10月在深圳成功地举办了第十三届太平洋地区核能大会。这是中国第二次举办这种会议。大会的召开为推动本地区乃至世界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中国十分重视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统筹安排核能发展和其他能源的规模,注意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坚持经济效益与技术进步相结合,近期发展与中长期发展相结合。通过核能发展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核电作为和平利用核能的主要方面在中国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中国大陆投运和在建的核电站总装机容量已达到900万千瓦,在役核电站保持着良好的运行业绩。根据中国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核电作为清洁、安全的能源,在未来中国能源结构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将继续坚持“以我为主、中外合作、引进技术、推进国产化”的核电发展方针,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采用多种形式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

  (四)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核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际经验,中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核安全管理体系、监督体系和核应急工作体系,中国核工业也在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方面保持了良好的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问题。

  中国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多项法规。2003年10月,中国政府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核设施运营、核技术利用、铀矿开发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活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办法。为全面促进原子能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正在抓紧“原子能法”的有关立法工作。

  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并已致函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中国正在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和原则,组织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制订《放射源安全管理办法》和《放射源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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