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撰写的题为《不断完善防扩散机制,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中国的防扩散政策与实践》的文章。全文如下: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几十年来,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社会已经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国际防扩散机制。该机制在防止和减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维护全球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今天,国际防扩散进程已经成为人类求和平、促发展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迅猛发展,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良好的合作和发展机遇,但也为国际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以国际恐怖主义为代表的各种非传统安全威胁日趋严峻。世界正面临着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因素交织,非传统安全因素不断上升的新形势。几年前在日本发生的沙林毒气事件以及去年美国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和随后的炭疽菌风波,都是这一形势的典型体现。在新形势下,各国在安全上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依存不断加深。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各国的共同安全,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当前,加强防扩散领域的国际合作,发展和完善国际防扩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作为一个大国,中国历来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国际事务,积极致力于维护和促进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我们向来认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不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不利于中国自身的安全。因此,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所有种类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为此,中国多年来一直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努力。同时,我们坚决奉行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别国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政策,以实际行动为国际防扩散进程作出了贡献。
迄今为止,中国已参加了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相关的所有国际法律文书和大多数国际组织。在核领域,中国于1984年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并自愿将自己的民用核设施置于IAEA的保障监督之下。1992年,中国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7年,中国加入核出口控制机制“桑戈委员会”。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初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五个核国家中第一个完成上述程序的国家。中国于1996年首批签署了《全面禁核试条约》,支持并积极参与条约组织筹委会的工作。在生物和化学领域,中国于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并积极参与了旨在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国际努力。中国为谈判达成《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作出了积极贡献,并于1996年批准公约。自公约生效以来,中国一直支持公约组织的工作,认真履行公约的各项义务。此外,中国还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签署并批准了拉美及加勒比、南太、非洲等无核区条约的相关议定书,并已明确承诺将签署《东南亚无核区条约》相关议定书。
同时,中国对有关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的建议均持积极和开放的态度。我们支持国际社会为解决导弹扩散问题所作的努力,积极参加了联合国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工作,以及有关“防止弹道导弹扩散国际行为准则”和“全球导弹监控机制”的国际讨论。“9·11事件”后,防止恐怖组织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更显紧迫。因此,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为防范潜在的核恐怖活动做出贡献,并积极参加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工作,在修约进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对可用于发展和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材料、设备和技术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各国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的重要方面,也是国际防扩散努力取得成功的关键。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科技和工业能力的国家,中国深知自己在防扩散问题上所肩负的国际责任。长期以来无论在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国内管理,还是出口控制方面都采取了严格的措施,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经济以国有企业为主,国家对进出口进行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效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经济和对外贸易都发生了巨大转变。原先的管理模式逐渐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需要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方向转变。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们一直本着“依法治国”的精神,不断加强防扩散法制建设工作,以确保政府防扩散政策的有效实施。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企业和个人将更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依法管理出口的任务将更加繁重。恐怖主义威胁上升的形势也给我们的防扩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强防扩散方面的法制建设,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公开、透明的法规体系显得更加必要。中国政府和国家领导人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国家领导人的直接关心和指导下,中国的防扩散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涵盖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个领域的相当完备的防扩散管理机制。
在核领域,中国对核出口和核材料管制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中国的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并坚持以下三原则:保证只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向第三国转让。1997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除上述核出口三原则外,《条例》还体现了不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的政策。1998年,中国政府又颁布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使中国核出口管制法律制度趋于完善。在核材料管理方面,中国自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后,就建立了符合保障监督要求的“核材料衡算和控制系统”,以及符合《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要求的“核材料保安系统”。中国政府先后于1987年和1990年颁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迄今为止,中国从未发生过核材料被非法转用的案件。
在化学领域,中国一直严格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义务,不生产、不储存、不帮助他国获得或发展化学武器。1995至1997年,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化学领域军民两用品及有关设备和技术生产、经营及进出口进行严格管理。根据规定,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需委托国家指定的公司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此类进出口业务。1998年,中国政府对《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进行了修改,新增了10种监控化学品。为进一步加强对化学品及其技术和设备出口的管理,中国政府即将颁布《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控制清单)。
在生物领域,中国一直严格履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义务。10多年来,中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规,对有关菌(毒)种、疫苗、生物制品等的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