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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刘莹在第68届联大一委关于信息安全问题的专题发言

2013-10-30 00:05
 

  主席先生:

  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催生了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便利了人类生活。与此同时,网络的虚拟性、跨国性和匿名性等特征,也为信息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严重威胁社会和经济正常运行。有的国家借助网络技术和资源优势,将网络作为实现政治目的、干涉他国内政的新工具。有的国家把持关键网络资源,阻碍各方公平参与信息资源分配和共享“数字红利”。有的国家大力加强网络军事能力建设,并扬言先发制人,视信息空间为新的战场。今年以来,相继曝光的一些消极事态表明,不少国家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长期受到侵犯,引发国际社会广泛担忧。

  各国在信息空间中休戚与共、利益共存。冷战思维、零和博弈不可行也不可取,合作共赢才是正确方向。一个国家要谋取自身的信息安全,必须尊重和照顾别国的安全,在共同安全中实现自身安全。

  首先,应树立和平发展的共同安全理念。以加强网络军力,谋求网络军事优势的手段求安全,不仅行不通,还将引发军备竞赛,增加信息空间冲突的可能性,这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国应遵守《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确保信息空间的和平属性,不在信息空间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第二,应坚持自由与法制平衡原则。信息空间并非“全球公域”,各国在信息空间享有主权。各国政府有权依法管理本国网络相关活动,对其境内网络设施拥有管辖权。在此前提下,保护人人享有自由。各国不应借网络干涉别国内政,破坏别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以及文化环境;不应利用本国网络优势削弱他国对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自主控制权。

  第三,应推动实现互联网公平、民主的治理。互联网已与各国发展深度融合,实现互联网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合作共治,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诉求。应确保各国公平参与网络资源分配、平等参与信息空间国际秩序与规则建设、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建立多边、民主和透明的互联网国际治理机制。

  第四,加强信息空间的普惠合作。信息化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分享数字红利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新要求。各方应开展双边、区域及国际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数字援助,促进网络空间的共同繁荣。

  主席先生,

  中方认为,当前形势下,国际社会应重点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共同努力实现信息空间的和平、安全、开放、合作。

  一是制定普遍有效的信息空间国际规则,规范各方行为。在此方面,联合国应发挥主渠道作用。中方于2011年与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同向联大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我们欢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今年加入准则共提。在广泛征求各国意见基础上,我们正在完善更新草案内容。中方愿与各方就此开展对话,推动国际社会早日就此达成一致。

  二是充分发挥联合国信息安全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平台作用,进一步加深各方了解,探讨建立国际规范。今年6月政府专家组成功达成了专家组报告,确立了和平利用信息空间和网络主权的原则,中方对此表示欢迎。中方支持联合国继续成立信息安全问题政府专家组,并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凝聚共识,取得新成果,中方愿发挥建设性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作为一国事务的管理者和国际合作的主要参与者,应当在网络安全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国内层面,应引导私营部门等利益攸关方共同应对网络挑战,同时着力加强立法和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各国的信息安全水平。在国际层面,各国还应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保护信息与网络关键基础设施,维护信息通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主席先生,

  中方是信息安全的坚定维护者。多年来,中方不断努力加强自身信息和网络安全,依据《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依法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中方积极推动联合国在信息安全问题上发挥引导作用,建设性姿态参与了联合国信息安全问题政府专家组工作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加强合作打击网络犯罪”决议的达成,支持国际电信联盟在推动互联网公平治理方面的积极努力。中方拟与联合国亚太裁军中心共同举办网络问题国际研讨会,促进各国交流互信。中方积极参与金砖、东盟、上合等地区合作机制框架下的信息安全合作。2009年上合组织达成了《保障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议》,为上合组织成员国开展交流合作提供了框架文件。今年9月,中方与马来西亚联合举办东盟地区论坛网络安全问题研讨会,取得良好效果。中方还与美、俄、德、法、欧盟等开展网络问题双边交流对话,深化了与各方理解与共识。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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