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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潘昆在第69届联大六委关于“考虑有效措施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安保和安全”议题的发言

2014-10-20 22:14

主席先生,

  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作为国家的代表,肩负着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各领域合作交往的重要职责。加强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的保护,是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促进各国的友好合作,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针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的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妨碍其职责的履行,也威胁到代表们的人身安全。中国代表团对此表示关切和谴责,认为各国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的保护,确保安全。

  主席先生,

  借此机会,中国代表团愿就如何加强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的保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预防保护措施。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接受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的预防措施,保护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免受侵害。这类措施在实践中包括为外交和领事使团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遇有重大问题和敏感时期,主动及时调整和加强安保措施等。同时,在安全形势堪忧的特殊情况下,经接受国同意,也可考虑由派遣国向接受国派遣安全保卫人员,保护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的安全。

  二、不断完善事后追责惩戒措施。接受国应通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依法调查和追究针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得到应有处罚。接受国如未能履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席先生,

  中国一贯高度重视对驻华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的安全保护,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国内法,根据需要常年为外交领事使团馆舍配备武警保卫,与外交领事使团保持经常性沟通,加强应急管理等。

  同时,中国政府坚持外交和领事代表有尊重驻在国法律法规的义务,坚持外交和领事使团的馆舍不得用于同职能不符的用途。对滥用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中国政府在依法维护驻华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特权豁免的同时,要求有关派遣国本着负责任和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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