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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届缔约国会议中国代表团团长王民大使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席工作报告”议题下的发言

2011-06-14 21:40
 

 

 

  (2011年6月13日,联合国北草坪会议楼)

  主席先生,

  我要感谢委员会主席布雷克先生所做的工作报告。委员会工作事关《公约》的全面实施,寄托着沿海国和国际社会的厚望,中国代表团支持和重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工作。迄今,委员会已完成对14项划界案的审议并做出建议,中国代表团很高兴看到委员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委员会各位委员高效、辛勤和专业的工作表示敬佩和赞赏。同时,也感谢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向委员会提供的专业秘书处服务。此外,我还要对委员会日本委员玉木贤策的去世表示哀悼,并向玉木贤策先生的亲属表示慰问。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曾多次提出,各沿海国提交的外大陆架划界案,绝大多数符合《公约》规定,但也有个别划界案以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为基点,提出200海里以内和以外的大陆架主张,明显违反了《公约》第121条的规定,侵蚀了“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中方提出这一问题,并非针对具体划界案,而是因为这是涉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具有普遍性的重要法律问题。

  委员会在其第23届会议主席声明中承认,其无权处理涉及《公约》第121条法律解释的事项。作为由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水文学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机构,委员会应避免其工作影响包括121条在内的《公约》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如在相关岩礁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认定之前,委员会就有关划界案提出建议,事实上将起到认可以岩礁主张外大陆架的效果,向国际社会发出误导的信息,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有关法律问题具有普遍性,这将开创利用远离本土的岩礁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先例,导致更多更大范围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受到侵蚀,影响国际社会整体利益。

  委员会第24届会议决定,不对小组委员会涉及相关岩礁部分的建议采取行动,除非另有决定。中国代表团认为,委员会这一决定是谨慎的、合理的,相信委员会会坚持这一决定,不会对小组委员会涉及相关岩礁部分的建议采取行动。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还注意到,在委员会第27届会议上,一些委员建议明确一项机制,以就《公约》某些条款的解释问题寻求建议。中国代表团赞赏委员会相关努力,同时愿指出,在这一涉及《公约》完整实施的重大问题上,《公约》缔约国不应让作为技术领域专家的委员们独自工作。缔约国应履行相应的责任,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公约》缔约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应继续关注委员会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积极探讨解决办法。

  主席先生,

  委员会工作对沿海国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委员会面临着繁重的工作量。中方代表团愿在相关议题下,与各方一道积极探讨如何解决委员会工作量问题。相信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委员会能够克服困难,严格按照《公约》和其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各国提交的划界案,完成《公约》赋予的使命。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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