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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苏伟先生在第五十七届联大第六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及其相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保护的范围”议题的发言

2002-10-01 00:00


  主席先生:

  首先感谢约旦常驻联合国代表扎伊德·侯赛因亲王殿下对大会第56/89号决议所设立特委会工作的介绍,对亲王殿下作为特委会主席所开展的工作表示十分的满意和积极肯定。今年4月的特委会对加强联合国及其相关人员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讨论。与其他国家一样,中方赞成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公约的法律保护制度,以实现对联合国及相关人员的切实有效保护。

  秘书长报告(A/55/637)提出三项无需修改公约的建议,即将公约主要内容纳入联合国与东道国签署的部队地位协定(SOFAS)或特派团地位协定(SOMAS)及其他相关东道国协定中,制定作出特殊危险的宣布程序、使秘书长有权启动该程序,指定秘书长为“核证人(Certifying Authority)”使其有权就安理会或大会是否做出过“宣布”等事实作出证明,中方对此无原则困难。秘书长本拥有实施这些措施的权力,无需大会或安理会的进一步授权,中方愿看到这些措施尽快得到落实。这些措施的实施,实际上将起到使公约适用于几乎所有联合国行动及所有联合国及相关人员的效果,无疑将加强对联合国及相关人员的保护。

  秘书长报告还提出若干为使公约自动适用于所有联合国行动和所有联合国及相关人员,而需要制订议定书修改公约的建议。对这些建议,中方原则上持谨慎立场。从今年4月特委会情况看,各国对修改公约也多持反对或保留立场。目前,公约规定的保护制度尚未得到实施,其实施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足或缺陷尚待实践检验。此时即过多渲染公约的缺陷并打算修改之恐怕为时尚早。如有审查公约执行情况的必要,可在公约生效更长时间、实践相对丰富以后再予考虑。

  实现对联合国及相关人员安全的有效保护,当务之急是提高公约参加国的普遍性。目前公约尽管已有近60个缔约国,但很少是联合国行动的东道国。对联合国及相关人员的保护,离开东道国的配合是难以想象的。公约生效3年多来未能得到充分实施,恐怕与联合国行动的东道国很少是缔约国有直接关系。因此,吸引更多国家、尤其是东道国参加公约,是加强公约保护制度的核心。
对于开展人道主义行动又与联合国没有相应联系的非政府组织,现有国际法并非未提供任何保护。如确需予以进一步保护,也可考虑就此拟定单独国际文件来实现。

  主席先生,我们将在下周的工作组会议上进一步讨论如何具体落实秘书长报告中所提出的有关短期措施,中国代表团也愿意认真考虑有关长期措施所可能涉及的问题。我们期待着在工作组范围内进行有意义的讨论。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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