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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段洁龙在第62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内和国际的法治”议题的发言

2007-10-25 00:00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支持六委继续讨论“国内和国际的法治”议题。该议题有助于促进各国在法治问题上的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扩大共识。

  主席先生,

  法治是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也是确立和维持社会秩序、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手段。中国政府认为,在建设国内法治方面,各国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世界上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划一的法治模式,但各国的法治模式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各国只有立足于本国国情,把本国的实际情况与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才能找到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法治道路。

  近二十多年来,中国一直在积极探索走一条有自己特色的法治之路,并且取得了丰富经验和突出成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近230件,包括宪法及宪法性法律、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环保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在内的基本法律,并有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已经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依法办事,是法治的根本。中国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法院和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公民和法人依法进行各项活动。特别是政府要依法行政,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根本活动原则,通过立法得到确认。在这方面,中国已相继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建立了行政决策、复议、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行政权力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以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损害公民权益。

  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重要内容。继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并明文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后,今年国家又颁布了《物权法》,具体确定了保护国家及个人财产权的各项措施,并特别使公民的个人财产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

  第四,依法制约和监督权力,是法治的重要环节。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对其进行监督。为此,一项专门法-《监督法》出台,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两院”提供法律保障。此外还有政党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经过长期不懈努力,中国已初步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对各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公正司法,是法治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国《宪法》,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坚持惩治违法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严格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同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多年来,中国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了诉讼制度、审判方式和司法人员选任及管理体制,强化检察机关对诉讼、执行和侦查活动的司法监督,特别是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努力建设更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同时,我们也清醒的意识到,建设和完善法治是一项艰巨、长期的历史任务,中国特色的法治仍可通过新的努力不断发展、健全和完善。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认为,加强国际法治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促进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符合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我们重申,加强国际法治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必须严格遵循国际法规则,必须坚持国际法的统一适用,必须不断完善“国际立法”,必须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加强国际法治,一方面要促进国际立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国际法的适用,包括国际法的遵守和实施。同时,还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第一,把握好国内管辖事项与国际事务之间的界限。要坚持和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律秩序,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处理国际事务。第二,把握好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保护国家利益与保障个人利益之间关系,应当树立公正、合理的“利益观”,反对狭隘、自私的国家利益观,主张和平、安全、合作、发展、和谐、共赢的利益观。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欢迎秘书处关于盘点联合国法治建设资源的初步报告,赞同秘书处建立法治协调和资源小组及其秘书处法治股,希望其能成为协调全系统法治活动的中心,从战略上规划好法治建设资源,提高效率,为建立有效和持久的法治基础提供帮助,促进可持续的和平与发展。

  关于明年六委本议题的讨论重点,我们建议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各国实施国际条约的法律和实践,通过各国对本国实施国际条约的立法和实践的介绍,增进相互间了解,促进国际条约在各国国内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二是各国解释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实践,通过各国交流其解释和适用国际条约的做法和经验,扩大各国在解释国际条约方面的共识,增强运用国际法的能力。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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