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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马新民在第60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57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

2005-11-01 20:25

 

主席先生:

  今天,我将就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外交保护和国际法不成体系三个专题发言。

  一、关于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专题

  国际法委员会第57届会议审议了特别报告员伊恩·布朗利先生就“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专题提交的第一次报告,报告提出一整套条款草案。我们对特别报告员的工作效率表示赞赏。 我们也注意到,联合国秘书处准备了一份名为《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对实践和理论的审查》的备忘录供委员会参考,相信这对委员会工作非常有益。下面,我愿就本专题作几点简要评论。

  关于条款草案适用范围,我们认为,特别报告员将研究对象限于国家间条约过于狭窄,一些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同样涉及武装冲突,因此,也应成为本专题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条款草案所涉“武装冲突”的范围却过于宽泛,没有严格限于“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有可能将一国国内针对叛乱团体采取的军事行动也不合适地纳入条款草案适用范围。

  关于特别报告员提出的条约并不因武装冲突而当然终止或中止的意见,我们基本赞同,相信这有利于条约关系的稳定。我们也同意特别报告员将缔约国意图作为衡量发生武装冲突时条约是否终止或中止的重要标准。但考虑到通常情况下缔约国缔约时并不会对发生武装冲突时条约的适用有所预料和安排,对缔约国意图的判定,似不应仅看缔约时的意向,而对缔约后条约实施过程、包括武装冲突发生后的情况也应予以考虑。此外,条约的性质及其目的和宗旨也是确定意图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条约是否持续有效的判定,应予综合考量,而缔约国缔约时的意图,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关于条款草案规定条约终止或中止不受武装冲突当事方行为合法性的影响,我们完全理解特别报告员的考虑,即确定非法使用武力是政治性很强的问题,在缺乏权威机构对此认定的情况下,允许一国通过单方面宣称另一国行为非法而影响有关条约的效力,不利于国际关系的稳定。但我们也认为,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对条约关系是有影响的。例如,既然《联合国宪章》承认国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有自卫的权利,一国遵循《宪章》的规定正当行使自卫权时,似应有权全部或部分中止履行与行使自卫权相抵触的条约。我们认为,这一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二、关于外交保护专题

  国际法委员会第57届会议对是否有必要在“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增加关于“干净的手”原则的条款进行了审议。特别报告员杜加尔德先生就这一问题专门提交了第六次报告。我们对特别报告员的出色工作表示赞赏,原则同意他在报告中的观点,即不必在外交保护条款中增加“干净的手”原则。

  三、关于国际法不成体系专题

  在马尔蒂·科斯肯涅米先生的领导下,本专题研究组已取得了初步成果,我们对此表示赞赏。

  对国际法不成体系的研究,不但具有理论意义,同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对“特别法”和“自足的制度”问题和国际法的等级问题的研究尤为重要,这将有助于逐步统一国际社会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进一步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地位,规范国际实践,从而有助于实现国际社会法治化的目标。

  我们期待研究组于明年提交成果报告,相信该报告对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法律工作者都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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