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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任晓霞在第67届联大六委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的发言

2012-10-18 23:45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对联大六委在推动和促进讨论普遍管辖权问题上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

  2009年第64届联大以来,六委已连续三年对“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进行了辩论;特别是2011年,第66届联大六委专门设立工作组,对该问题进行全面讨论。一些国家还提交了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的评论和信息。从几年来的辩论和一些国家提交的书面评论看,各国在普遍管辖权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不同实践,国际社会对普遍管辖权的定义、法律地位、范围和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不同看法。中国代表团认为,各国继续就该议题交换意见将有助于减少分歧,扩大共识。

  主席先生,

  中方积极参加了本委员会关于普遍管辖权问题的讨论,对相关讨论不断走向深入做出了建设性努力。中国政府还于2010年4月向联大提交了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的书面意见,阐明了中方基本立场。借此机会,我愿重申和进一步表达如下看法和主张:

  第一,普遍管辖权与“或引渡或起诉”规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普遍管辖权是指在缺乏犯罪行为地、犯罪嫌疑人、犯罪受害人或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联系因素的情形下可行使的一种管辖权,它是对国家属地、属人和保护性管辖权的补充。

  第二,基于现行国际法,各国有权对公海上发生的海盗行为行使普遍管辖权;除此之外,各国对其他情形下是否可行使普遍管辖权存在明显分歧和争议,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第三,各国在行使普遍管辖权时,应遵守以下条件:一是管辖对象应限于国际条约规定的和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确认的针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为;二是必须尊重其他国家依据属地、属人和保护性原则享有的优先管辖权;三是应尊重国际法上的豁免规则,包括国家、国家元首和官员、外交和领事人员享有的豁免;四是应尊重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

  主席先生,

  普遍管辖权是一个涉及法律、政治和外交的综合性问题,也是一个存在重大争议,远未达成共识的问题。厘清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对于防止出于政治目的滥用普遍管辖权,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方赞同第67届联大六委设立工作组继续讨论普遍管辖权的范围和适用问题,并愿积极参与。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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