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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李振华参赞在第68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65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

2013-11-05 00:58
 

  主席先生,

  下面我将介绍一下中国代表团对委员会相关议题的意见:

  一、关于灾害中的人员保护

  特别报告员奥斯皮纳先生在第65届委员会会议上提交了第六份报告,对防灾、备灾和减灾的历史沿革、法律渊源以及国际合作现状、各国相关政策和立法进行了详细阐述,新提出了“预防的责任”和“减少灾害风险”两条条款草案。奥斯皮纳先生以专业和敬业精神,有效推动本专题审议不断取得进展,我向他表示敬意。

  我赞同特别报告员拓展本专题属时范围的主张,即将讨论范围从灾后应对扩展到包括灾前备灾等各阶段。这符合本专题研究的宗旨,也是当前防灾减灾领域的重要国际共识。在此方面,中国政府也已经开展了有关国内防灾、备灾和减灾工作机制的建设,并积极推进有关国际合作。关于如何开展灾前阶段的讨论,我认为应注意是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区分,不宜就难以预见的灾害给受灾国施加过多责任。

  目前,在防灾、备灾和减灾过程中,空间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遥感、对地观测、气象观测、卫星导航等技术应用大大改善了各国防灾、减灾条件,切实保护受灾人员。中国代表团建议,委员会应关注空间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在灾害中人员保护中的作用,考虑在条款草案中增加关于“鼓励各国在开展防灾、备灾、减灾活动时创新和使用空间技术应用”的内容。

  二、关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

  中国代表团注意到委员会将本专题的名称从“习惯国际法的形成与证据”修改为“习惯国际法的识别”,我们认为,新标题更确切地界定了本专题的讨论内容,更符合本专题讨论将要达到的目标。中国代表团还对特别报告员迈克尔·伍德先生提交的首份高质量报告表示赞赏。该报告界定了本专题的研究范围和成果,梳理了各方面研究材料,展现出清晰开阔的研究思路。

  中方认为,习惯国际法的识别不能因国际法分支的不同或者受众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应当坚持统一的识别标准。强行法和习惯国际法是互有交叉但不同的两个概念,委员会不宜在此专题处理强行法的问题,而应致力于澄清习惯国际法同条约、一般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关于本专题的成果,中方认为委员会应制定一套指南,为国际法从业人员提供统一、明确的指导原则,以便于其在实践中识别和适用习惯国际法。

  三、关于条约暂时适用

  本专题特别报告员格胡安·曼努埃尔·戈麦斯·罗夫莱提交的首份报告,根据条约暂时适用的国家实践,界定了相关法律问题,列出了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和计划,中国代表团表示赞赏。条约暂时适用的实践久已存在,但相关规则尚不明确、统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也语焉不详,使得许多国家在是否和如何采取暂时适用时面临困难,并且已经出现关于条约暂时适用问题的国际争端,因此,我们认为,本专题的需求是切实而明确的。

  关于本专题的研究方法,中国代表团认为,应以深入暂时适用相关的国际和国内实践为基础,重点研究暂时适用的法律效力,特别是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委员会可就下述问题给出指导性意见:条约签署国应否因暂时适用而享有并承担条约权利和义务?此类条约权利义务是否在一国单方终止暂时适用后即行终止?条约生效后,继续暂时适用条约的国家同已完成生效程序的国家之间是何种权利义务关系?

  此外,委员会还应对条约暂时适用和各国宪法、国内法的关系进行研究。一方面,在目前暂时适用的各类条约中,多数将“不违反一国国内法”作为一项条件,使得暂时适用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后果屡受质疑,也是该规则创设至今一直争议较大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暂时适用可由行政部门在签署条约时做出,可能会造成行政和立法机关分权的问题,也可能会构成过急适用。对此,有的国家已作出有益尝试,如规定暂时适用要得到国会同意,还有的条约规定一国完成批准程序后且条约本身没有生效时才可暂时适用。中国代表团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在条约暂时适用和国内法之间达成合理平衡。一方面确保暂时适用作为国际法规则的效力,另一方面为各国根据国内法选择适用留有适当余地。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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