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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纪小雪在第71届联大六委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的发言

2016-10-13 00:48

  主席先生,

  自2009年联大六委就普遍管辖权进行全面审议以来,中国代表团建设性地参与了有关讨论,还于2010年向联大提交了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的书面意见,阐明了中方观点。在此,中国代表团愿重申如下立场:

  主席先生,

  第一,普遍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准则,不得侵犯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也不得侵犯国家、国家官员、外交和领事人员享有的豁免权。

  第二,普遍管辖权是一种补充性管辖权,应尊重国家行使属地、属人和保护性管辖的优先权,以避免产生管辖权的重叠或冲突,维护国际法体系和国家关系的稳定。同时,普遍管辖权既不同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也不同于现有国际司法机构根据条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明确授予的管辖权。

  第三,除涉及海盗行为外,各国对其他情形下是否存在普遍管辖权及其范围和适用条件存在明显分歧,尚未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对本议题的讨论当前应着眼于确保各国审慎适用普遍管辖权,避免超越现有国际法、单方面主张和行使不为现行国际法明确许可的普遍管辖权,保障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主席先生,

  今年已是六委连续第八年审议普遍管辖权议题,从以往审议情况和各国书面意见看,各国对普遍管辖权所适用罪行的范围争议很大,短期内不可能达成共识。在此情况下,各方似应考虑,联大有无必要继续对此议题进行审议。当然,这不妨碍各方继续在工作组框架内交换看法。中方愿就此积极与各方加强沟通。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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