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议与发言 常驻团活动 中国与联合国 联合国会议文件 走进中国 English
  首页 > 中国与联合国 > 法律与条约 > 联大六委
中国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司长贾桂德在第77届 联大六委“国际法委员会第73届会议工作报告” 议题下的发言

2022-10-28 22:14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感谢委员会和所有特别报告员的辛勤工作。针对国际法委员会第73届会议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中方愿发表如下看法:

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委员会今年通过了第18条争端解决条款。一般来说,仅当预备基于条款草案制定公约时,在其中规定争端解决事项才有实际意义。在不预判是否就该条款草案制定公约的前提下,中方对该条的内容有如下意见:

第1款规定,法院地国和官员所属国可通过谈判或其自己选择的其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中方赞赏这一规定,相信这是最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将其写入条款草案将有助于鼓励相关实践。

第2款规定,如法院地国和官员所属国在合理时间内不能就条款草案的解释和适用达成一致,则根据其中一方请求,应当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国家同意原则”,国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强制性第三方争端解决。同时,何为合理时间,可能有不同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反而容易引发新的争议。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委员会考虑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删除第2款;二是在草案中补充规定,允许各国对第2款作出保留。

同时,中方希重申,就整套草案而言,一项根本性缺陷在于第7条属事豁免例外。过去几年,包括中方在内的许多国家多次明确提出对该条的修改建议甚至反对意见。从内容上看,本条规定了几项不适用属事豁免的罪名,其依据仅是少数几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缺乏充分实践依据,可能为政治性滥诉大开“方便之门”,进而影响外国国家官员正常履职。从程序上看,本条未经协商一致通过,反映出即使在委员会内部也存在很大分歧;委员会并未公布确定这些豁免例外的标准。

中方建议委员会不再列举具体的例外情形,而代之以“国际法规定的最严重罪行”这一表述,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明确属事豁免例外的标准,使研究成果反映各方共识。

关于“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专题。中方注意到,研究组共同主席已提交两份“问题文件”,对本专题涉及的海洋法、国家地位及受影响人员保护问题进行了初步梳理,并计划未来几年重新审议这三方面问题,争取2025年形成一份实质性报告。中方希望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后续具体设想,比如,接下来的报告与此前的“问题文件”有何不同?要实现何种效果和目的?中方建议,委员会应根据自身授权并结合既有国家实践,审慎制定下步工作计划,务实、高效推进研究。

同时,考虑到海平面上升涉及多个领域国际法规则,相关国家实践还在不断发展,委员会下步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到该问题的复杂性,注意完善工作方法。委员会明确,本专题不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现行国际法提出修正建议。同时,委员会列出了该专题所要处理的具体海洋法问题,包括:海平面上升对基线、海域外部界限、海洋划界、岛屿在构成基线和海洋划界方面作用等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这些问题既涉及对公约的解释,也涉及沿海国切身利益,高度复杂敏感,应选准角度、审慎处理,避免陷入政治性争论,或造成规则的碎片化甚至冲突。同时,中方认为,为确保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委员会今后对该专题的研究可不局限于研究组闭门会的形式。

主席先生,

由于我因工作安排无法参加下周会议,我想借此机会介绍一下中方对第三部分两项专题的意见。

关于“国家责任方面的国家继承”专题,中方感谢特别报告员为完成这一富有挑战性的专题所做的努力,向特别报告员和委员会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表示敬意。

特别报告员今年提交了第五次,也是本届委员会最后一次报告,讨论了多个受害继承国和多个责任继承国的问题,并对迄今提交的条款草案进行了合并及调整。中方赞同委员会不再就涉及多个国家的责任继承问题提出单独条款草案,同意委员会有关结论,即相关问题可通过国家责任的一般原则予以解决。

本专题的研究具有相当难度,主要因为国家实践较为匮乏,且各有其特殊政治和地域背景,不具普遍性,也难以反映各国的法律确信。此前六委讨论中,包括中方在内的一些代表团建议将成果改为指南草案或研究报告。特别报告员采纳了上述建议,中方对此表示赞赏,也希望新一届委员会以现有成果为基础,从增强实践指导意义的角度对指南草案进一步予以充实,比如在评注方面增加对一国解体等产生新国家情形的背景说明,以此实现委员会在“白板”原则,即新独立国家不承担被继承国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与自动继承规则间取得平衡的目的。

关于“一般法律原则”专题。本届会议讨论了特别报告员的第三次报告,暂时通过了部分结论草案及其评注。中方感谢特别报告员和委员会所做工作,希借此机会对本届会上讨论的结论草案作几点评论:

关于结论草案5所述“确定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存在时,必须经过广泛且有代表性的比较分析”,中方对此总体认同。同时希进一步强调,部分国家间的特殊安排、有争议的司法机构裁决等,无法证明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并不足以认定“共有的原则”。中方建议,在该条案文评注中进一步明确,仅为少数国家或国家群体所认可的法律原则,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共有的原则”。

关于起草委员会暂时通过的结论草案6。中方认为,国内法原则和国际法规则的效力来源完全不同,判断某一国内法原则是否已向国际法体系“移植”,需要严格的标准,特别是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而且,表述相同的原则,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体系中可能具有不同内涵。因此,建议委员会在研究中避免使用部分国家特有的国内法概念解释“移植”后的一般法律原则。

关于结论草案3(b)。中方认为,本条所涉“在国际法体系内形成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存在缺乏足够的理论和实践支撑。例如,特别报告员用作例证的马尔顿斯条款,通常被视为国际人道法领域的习惯国际法,而非一般法律原则。其他一些代表团以及委员也有类似观点。中方注意到委员会暂时通过的3(b)已经改为“可能在”(that may be)国际法律体系内形成的一般法律原则,但此种可能性仍需更加有说服力的论证。

关于与3(b)密切相关的结论草案7。中方注意到本条分为第1款“在国际法体系内形成的一般法律原则”的识别门槛以及第2款“不妨碍条款”(without prejudice clause),即本条第1款规定不代表预判此类原则真实存在。中方认为,当前识别门槛在前、“不妨碍条款”在后的排列顺序,似乎在暗示这种原则默认存在,可能导致读者误解。在讨论这种原则的识别门槛之前,应首先说明其存在与否并不明确。建议委员会考虑将本条第2款位置调整至第1款之前,避免误读。

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领域的基础性问题。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确认的国际法渊源之一,其相关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中方期待委员会今后继续以《规约》相关规定为出发点,确保研究结论的严谨性、合理性。

谢谢主席先生。

推荐给朋友
  打印本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