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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李琳琳在第78届联大六委“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下的发言

2023-10-15 22:39

主席先生:

今年是联大六委连续第15年审议“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中方赞赏各方在联大六委框架下为厘清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付出的努力。

中方支持各国充分利用已有条约机制等加强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避免有罪不罚。普遍管辖权是一个涉及法律、政治和外交的综合性问题,必须严格依据现有国际法,审慎把握其范围和适用,避免被滥用。中方愿就此重申以下立场:

第一,目前国际上对普遍管辖权的范围尚无共识。从迄今审议情况看,各国仅就对海盗行为行使普遍管辖权具有高度共识,对其他罪行能否适用普遍管辖权存在明显分歧,远未形成广泛接受的国际法规则。实践中,一些国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行使管辖权,或基于特定连接点实施域外管辖权,一些国际司法机构基于国际法律文书的授权对特定犯罪行使管辖权,但这些都不同于针对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权,不构成认定普遍管辖权范围和适用的依据。中方还注意到,一些国家即使在国内法中规定了普遍管辖权,但也设置了被告出现在本国领域内等前提条件,反映了对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审慎态度。

第二,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应遵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国确立和行使管辖权,应以所涉案件与该国存在“合理的主权利益”或“实质联系”为前提,并应限于合理范围之内,不得损害他国主权。普遍管辖权是由一国在缺乏属地、属人或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等连接点的情形下行使管辖,是一种补充性管辖权,应避免与他国产生管辖权重叠或冲突。

第三,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不应损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确立和行使管辖权应当恪守不干涉内政等《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依善意原则履行宪章义务。应当遵守公认的豁免规则,特别是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其他官员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原则,保障被指控人各项基本权利。在行使普遍管辖权时,不损及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对平衡处理司法正义及维护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稳定至关重要。

第四,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应确保不被滥用。联大六委2009年设立本议题的初衷,在于确保各国审慎确立和行使普遍管辖权,避免借“打击有罪不罚”之名,滥用普遍管辖权,进行政治化滥诉。正如国际法院法官在2002年“逮捕令案”中所强调的,相关做法“将令司法陷于完全混乱的境地,还将鼓励强国为其利益肆意妄为,这样的发展方向并不代表法律的进步,反而是一种倒退。”

主席先生,

中方注意到,一些国家主张由国际法委员会研究这一问题。鉴于普遍管辖权问题与各国意见和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各国分歧依然巨大,中方认为交由国际法委员会研究的时机还不成熟。中方支持继续立足联大六委开展讨论,寻求更大共识。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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