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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马新民在第78届联大六委“国际法委员会第74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下的发言

2023-10-27 18:00

主席先生,

中方感谢国际法委员会主席奥拉尔教授和特莱斯教授就委员会第74届会议工作所做报告,感谢各专题特别报告员为推进研究作出的努力,以及秘书处法律编纂司提供的支持。

长期以来,国际法委员会致力于履行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的职责,广泛编纂二战前后的习惯国际法,就国际法各主要领域起草了一系列条款草案,为国家间谈判缔结有关国际公约奠定基础,为确立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律框架作出重要贡献。

当前,国际关系深刻调整,《联合国宪章》确立的战后多边国际秩序、理念、规则和机制面临多重挑战。国际社会互信共识衰减,协商合作削弱,给国际法的解释、适用和履行带来新问题。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关切不断扩大,围绕着全球公域、全球公共产品的国际立法需求上升,国际法的公共属性增强。国际社会权力结构和治理理念愈加多元化,发展中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更多参与国际事务,亟待完善全球治理机制和规则。中方期待国际法委员会与时俱进,积极回应国际社会的需求,为推动国际法在新形势下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借此机会,中方对委员会工作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立足于国际社会实际需要。国际法委员会是为联合国大会提供建议的国际法专家机构,应以服务联合国会员国为己任,在专题选择、成果形式和内容上都应更多听取会员国意见,使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更契合会员国需求。

二是立足于反映各国实践。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应以更普遍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为基础,使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更具普遍性和公信力。

三是立足于体现法律体系和文明多样性。委员会应践行章程第8条的要求,充分“代表世界主要文明形态和各主要法律体系”,确保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成果更具包容性。

主席先生,

下面,中方愿针对报告第一部分有关专题发表看法:

关于“一般法律原则”专题。中方感谢贝穆德斯(Marcelo Vázquez-Bermúdez)先生作为特别报告员所做贡献,祝贺委员会一读通过全部11条结论草案。关于现有结论草案,中方将日后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本次会议时间所限,中方强调一点意见。结论草案3和7认为,一般法律原则分为两类,一类源自国内法律体系,另一类则可能在“国际法体系内形成”。中方认为,在国际法体系内可能形成一般法律原则的结论值得商榷。首先,这类一般法律原则与习惯国际法难以区分,两者都源于普遍、一致的国家实践,其次,这种一般法律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存疑。倘若如结论草案11所指出,这类一般法律原则可与习惯国际法中具有相同或类似内容的规则并行存在,在此情况下似直接适用习惯国际法即可,无需求助于一般法律原则。此外,目前尚缺乏支持这种一般法律原则存在的国际实践。

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中方感谢历任特别报告员所做工作。近年来,中方已多次对条款草案第7条“不适用属事豁免的国际法罪行”、第18条“争端的解决”等表达关切。在既往意见基础上,中方有以下进一步评论:

一是委员会在本专题工作中应平衡好维护主权平等原则和消除有罪不罚的关系,确保研究成果既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又有利于维护国家间友好关系,以便获得更广泛的支持。

二是委员会对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的考察应满足代表性和普遍性要求。以草案第7条为例,评注中列举了15个案件,其中明确不适用外国官员属事豁免的只有8个,且均来自欧洲国家,尚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

关于下步工作,建议委员会不急于完成二读,而是在充分回应多年来各国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妥处分歧,进一步完善条款草案。

关于“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专题。中方感谢研究组共同主席及成员为推进研究所作努力,愿发表评论和建议如下:

首先,研究组推进工作应审慎务实。委员会在问题文件中指出,受影响国家对海平面上升问题保持沉默,不一定反映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则解释的某种立场。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国家沉默不代表认可或反对特定规则,很可能是尚未形成法律确信。委员会不应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现行国际法提出修正建议,任何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或制定框架公约草案等,都将超出授权。

其次,关于研究固定基线的法律基础。中方支持研究组对《公约》之外的法律渊源开展研究。各方在缔结《公约》时并未考虑海平面上升问题,《公约》仅规定了在三角洲等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第7条第2款)、大陆架外部界限(第76条第9款)两种情形可使用固定基线,难以推定《公约》允许在其他情形中使用固定基线。

研究《公约》时,需要充分考虑一般国际法规则。中方想重点就此发表两点意见:

一是中方认同研究组关于不能僵化适用“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的观点。但共同主席报告在论及该原则时,援引国际法院相关判决,认为《公约》规定的距离准则已取代自然延伸原则。中方对此不能认同。大陆架制度源于自然延伸概念,自然延伸原则应得到充分尊重。

二是研究组认为历史性权利“可适用于维护可能因海平面上升而消失的现有海区和权益”。中方鼓励继续就此深入研究。同时指出,历史性权利为一般国际法认可,是主张海洋权益的重要依据,不宜强调其“为维护原本不符合国际法的现有海域提供了例子”。

第三,中方在南海仲裁案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该仲裁庭越权管辖、枉法裁判,所作裁决非法无效,中方强烈敦促委员会避免将其作为法律依据或证据加以援引。

关于“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专题。中方支持委员会将该专题列入工作方案,认为该专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在充分考察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开展研究,提出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中方也感谢英国常驻团就该专题举办边会。考虑到国际协定通常具有约束力,中方赞同将本专题名称改为“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或安排”。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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