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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亚大使在第59届联大分组审议秘书长综合报告联合国机制改革部分时的发言

2005-04-27 00:00


协调员先生:

  联合国成立60周年来,承担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重任,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可否认,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联合国机制也的确存在着不少缺失,必须加以改革。秘书长报告就此提出了很多重要建议和想法,我们对此表示赞赏。关于联合国改革,我想重申以下总体原则:

  首先,《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宗旨和原则在今天依然有效并且切合实际。坚持和信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是联合国改革,以及筹备9月首脑会的前提和方向。

  第二,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团结,增强联合国应对新挑战的能力和效率。各方应通过改革,共同推动加强多边集体安全机制,落实“千年发展目标”,使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改革是全方位和多领域的,各领域改革均应同等重视,并兼顾所有国家的合理关切,尤其要着重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发展问题的关注。

  第四,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或一劳永逸。既要积极推动,也要水到渠成。首脑会是推动联合国改革的重要契机和新的起点,而不是终点。不能、也不应寄望于首脑会解决所有改革问题。中国有句成语叫“欲速则不达”。已有原则共识的可争取尽快完成,尚有分歧的可继续讨论。所有重大决定都应建立在最广泛共识的基础之上。人为设定时限,强行推动表决都不利于会员国的团结,更与推进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协调员先生,

  大会是联合国最具代表性、民主性、透明性的机构,对联合国的议事和决策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中方支持加强大会的权威和作用,赞成就振兴大会通过一揽子方案,对各方提出的具体建议持开放态度。中方愿意与各方就建立大会与民间社会的互动机制问题继续展开深入讨论。

  经社理事会的功能和表现显然同会员国的期望值有很大差距。我们认为很多功能还有待挖掘和完善。中方支持加强经社会在发展领域的领导和协调作用,不仅限于监督落实“千年发展目标”,还应涵盖发展的各个重要方面。经社会举行年度部长级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高级别发展合作论坛会议,更多参与冲突后重建工作等,这些都是非常积极的建议,值得各方认真考虑和采纳。

  中方赞同并支持对联合国人权机构加以改革。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改革应“对症下药”,重在扭转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的现状,减少对抗、促进合作,将更多资源用于人权技术合作项目,加强各国能力建设。中方认为,人权会已有60多年的历史,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权会的作用和贡献不能轻易否定。由一个小规模的“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会,能否解决当前人权领域严重的“信誉赤字”,能否使人权机构的成员更具代表性和更为负责任,很多国家持怀疑态度。各方还需继续对此进行认真探讨。

  中方欢迎秘书长就“建设和平委员会”提交的解释性说明。该“说明”澄清了一些具体安排,采纳了成员国的部分主张。中方原则支持“说明”有关委员会职能的建议,赞成委员会不承担预警职能,并主要发挥咨询作用。我们欢迎有关委员会应主要向安理会负责,并适时向经社会交接的建议,这有利于保证委员会的效率和效力。“说明”还就委员会的核心成员组成等提出了原则设想。关于从安理会、经社会中选出一部分国家参加委员会的建议,是否具有操作性,还需进一步讨论。

  秘书长报告中提出了“全球环境管理”问题。国际社会的确应该进一步重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问题,促进落实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现阶段,“全球环境管理”应着眼于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其在环境领域的资金支持、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关切和需要,重在加强现有环境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效率,促进政策的统一。

  中方支持秘书长旨在通过改进管理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的秘书处的努力。我们赞成联合国实行更加简便易行的规划和预算制度,及时审查大会授权的各项方案和活动,确保经授权的方案和活动有足够的资源保障,并有效利用有限的资源。中方赞成秘书长根据《宪章》及相关规定,享有必要的管理权和灵活性。我们同时也希望秘书处增加管理透明度、公信度,提高效率。中方原则赞成加强内部监督事务厅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便充分履行监督和审计秘书处内部工作的职能。

  关于修改《宪章》问题,考虑到修宪的正式程序及其严肃性,中国主张应在联合国改革的总体框架下通盘考虑,采取一揽子解决的办法。中方对取消军参团的建议有严重保留。应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赋予军参团以新的职能,简单予以取消不是建设性的改革方向。俄罗斯就加强军参团在联合国维和领域的作用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协调员先生,

  当前,各方对安理会改革方案既极为关注,又存在深刻分歧。如何弥合分歧,稳妥推进改革进程,值得各方深思。我想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当代国际力量格局已发生巨大变化。安理会的组成必须适当扩大,工作方法必须加以改进。其目的是使安理会与时俱进,增强安理会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威胁与挑战的能力。扩大成员组成并非是安理会改革的全部内容,改革既要增加安理会的代表性,又要有利于提高其权威和效率,同时增强其公信度和透明度。

  第二,安理会改革事关重大,敏感复杂,涉及所有国家的切身利益。改革不能只解决少数国家或部分国家的关切,而应最大限度地照顾到所有国家、地区组的利益,特别是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使中、小国家有更多机会参与安理会决策。唯有兼顾各方利益,改革才能赢得广泛信任和支持。

  第三,只要符合上述原则的改革方案,中方均持开放态度。对名人小组提出的两个方案,出于不同考虑,一些成员国支持方案A,另一些则倾向方案B,彼此存在巨大分歧。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应探讨新的解决办法。中方欢迎各方提出新的合理方案,呼吁各方从全体会员国的共同利益出发,照顾彼此关切,体现灵活态度,寻求妥协。

  第四,安理会改革进程必须发扬民主、深入讨论、耐心磋商,达成最广泛的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当然不是要求191个会员国均采取一致立场。但一部分国家赞成某个方案,而另一部分国家表示反对或赞成其它方案,这显然不是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既是一种衡量指标,更是一种寻求妥协与共识的要求。任何改革方案若无法争取到90%或更多会员国的支持、认可,很难称之为协商一致的方案。

  第五,安理会改革应稳步推进,做到瓜熟蒂落。各方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存在分歧是正常的,重要的是应通过协商、对话寻求共同点。改革不能因为遇到困难或存在重大分歧就裹足不前、束之高阁。但将各方分歧依然深刻的任何改革方案强加于人,同样也不可取。因此,中方反对为改革人为设定时限,反对强行表决尚缺乏广泛共识的方案。

  第六,安理会改革应符合联合国整体和长远利益。当前,愈来愈多国家担忧对安理会改革的讨论和争议不仅有可能导致成员国的分裂,而且会冲淡甚至损害对其它重大问题、特别是发展问题的磋商。如联合国因安理会改革而陷入分裂,则完全违背了安理会改革的初衷,也不利于维护安理会的权威,更不利于推动联合国的整体改革。这必须引起各方足够重视。

  谢谢协调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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