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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联合国代表刘结一大使在安理会制裁问题公开会的发言

2017-08-03 09:55

主席先生,

  我感谢埃及倡议举行本次会议,感谢泽里胡恩助理秘书长的通报。

  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制裁措施作为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应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积极作用。多年来,安理会针对有关冲突局势设立了多个制裁机制,其中一些已实现其实施目标并顺利解除制裁。同时,也有一些制裁机制面临各种问题,需要安理会认真思考,切实改进。特别应重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安理会运用制裁手段必须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各项规定,采取慎重和负责任的态度。安理会应优先采取谈判、调解、斡旋等非强制性手段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问题。实施制裁应以穷尽其他非强制性手段为前提。制裁是和平手段,理应通过和平方式实施,不应使用武力强迫执行。

  第二,安理会决定的制裁必须是整体政治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制裁本身不是目的,仅靠制裁也无法解决问题。对话协商等政治和外交手段是解决有关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不少情况下,阻碍问题解决的“短板”并非制裁力度不够,而是政治对话谈判缺乏进展。安理会确定的整体解决方案必须整体推进,执行安理会决议不能有选择性。安理会采取制裁手段应配合政治解决大局,有助于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和联合国的斡旋、调解努力,真正有助于实现局势缓和和解决问题。

  第三,安理会应加强制裁的针对性,防止负面效果。安理会要紧紧围绕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慎重考虑制裁的措施和范围,要紧扣解决问题的目标。制裁措施要最大限度避免对普通民众和第三国造成负面影响,避免殃及当事国同外界正常、合法的经贸往来、人民正常生活和人道局势。随着地面形势和解决问题进程发展变化,安理会应及时评估有关制裁措施效果,根据需要调整、暂停乃至最终解除制裁。

  实施制裁事关重大,应该严格准确按照安理会有关决议行事,避免在安理会框架之外对他国实施单边制裁、随意扩大制裁范围。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继续坚持以慎重和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制裁问题,确保安理会制定的制裁措施服从和服务于政治解决有关问题的大局,为真正解决问题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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