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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山大使在联大分组磋商秘书长综合报告安全部分时的发言

2005-04-22 00:00


  协调员先生:

  对秘书长报告第二部分的建议,中国代表团愿做以下评论。

  一、关于集体安全共识

  秘书长报告认为,“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不仅包括国际战争和冲突,也包括国内暴力、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还包括贫穷、致命传染病和环境退化”。同时“我们所面临的威胁是相互关联的”,“对一人之威胁,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此必须采取集体行动应对各种安全威胁和挑战。这同中方倡导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安全观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对于各类威胁和挑战都应给予同等重视,不能厚此薄彼或有所偏废。当前,各方对于各种威胁的认识还有不同看法。国内冲突起因复杂,是否对国际安全构成威胁,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关于防扩散和裁军

  中国积极支持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国际努力,特别希望看到联合国在这一领域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秘书长报告高度重视即将召开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七次审议大会,希望大会在核裁军、对无核国家安全保证、启动“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谈判、推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等方面取得进展。中方支持这些主张。

  我们也支持通过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的普遍性,进一步提高IAEA的核查能力。对有关建立多边核燃料循环中心的建议,我们持重视和开放的态度。同时认为,这一领域的多边安排,应该也只能通过最广泛参与的多边讨论进行探讨、制定和实施。在此过程中,广大无核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和关切应该得到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我们支持综合报告中关于进一步促进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和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BWC)的建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关国家应严格遵照CWC中的规定,加快销毁其遗弃在其他国家的化学武器。中方支持加强生物安全制度,同时认为,联大第42/37号决议涉及的调查机制相关问题重要、敏感,宜慎重对待。

  如何界定传染病是否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目前没有公认标准,短期内恐怕也难以达成可具操作性的标准。安理会作为主要处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的机构,不宜过多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中方积极支持安理会1540号决议和该决议下设委员会的工作,希望决议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为加强防扩散国际努力,促进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做出贡献。然而,秘书长报告欢迎“防扩散安全倡议”(PSI),对此,中方是有保留的。我们认为,应在现有国际法的框架内加强执法合作,打击有关扩散活动。

  综合报告主张,各国应对导弹及其他WMD的运载工具、火箭和肩扛式防空导弹(MANPADS)采取有效的出口管制,并禁止向非国家行为者转让任何此类武器或运载工具,中方对此予以支持。

  综合报告中还谈到了其他一些军控问题,特别是小武器、轻武器和地雷。我们对这些建议原则上表示支持。目前国际社会在“识别和追查非法小武器”国际文书的性质以及是否就打击非法中间商问题制定国际法律文书问题上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各方应继续磋商,争取就此达成一致。

  中方愿借此机会,提请各方注意军控领域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秘书长在综合报告中没有涉及这个十分重要的军控问题。中方主张,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草案在军控部分强调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外空武器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明确指出,国际社会应尽早采取有效措施,包括谈判缔结相关国际法律文书,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三、关于打击恐怖主义

  中国主张并坚决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只有实现标本兼治,才能免遭恐怖主义之祸。这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需要。反恐合作应避免政治化和双重标准,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安理会的协调作用。我们赞同尽快制定全球综合反恐战略,就恐怖主义定义达成共识,并进一步完善国际反恐法律框架。

  中方欢迎秘书长提出的以五大支柱为基础的反恐战略,成员国应认真审议并就战略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

  为保证国际反恐斗争的有效性,会员国及民间组织在参与反恐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宪章》和相关国际法准则。对于反恐过程中的侵犯人权行为,应充分利用人权会现有机制、公约机构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监督机制加以解决,目前没有必要考虑设立新机制。

  中方支持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的工作应以对成员国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提供技术援助为主。

  四、关于使用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宪章》的重要原则和国际法基本准则。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导致发生危机的原因和各类危机的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就使用武力形成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规则和标准不现实,也容易引起较大争议。我们赞成既不修改《宪章》第51条,也不重新解释第51条。《宪章》对使用武力已有明确规定,除因遭受武力攻击而行使自卫外,使用武力必须得到安理会授权。对任何“紧迫威胁”,应由安理会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决定。

  五、关于建设和平委员会

  中方对成立“和平重建委员会”的建议持积极态度。委员会应主要负责制订从冲突过渡到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计划,协调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的努力,并应更多向安理会负责。我们赞成本着精干、有效的原则,在秘书处设立建设和平支助厅。中方感谢秘书长就“建设和平委员会”的职能、结构组成等提出的解释性说明,目前我们在认真研究这一文件,愿与各方继续交换意见。

  六、关于维和行动

  中方支持加强联合国的维和行动能力。秘书长关于建立战略储备部分及常设警察力量等是具有创新意义的建议,希望秘书处根据联大维和特别委员会的要求,对建议的诸多方面予以细化和澄清。建立新机制需要进行谨慎、周密的研究,确保其可行性、有效性,整合资源,量力而行,并充分发挥现有机制的潜力。

  中方支持联合国根据《宪章》第八章,加强与区域组织或安排在维和领域的合作。

  七、关于制裁

  制裁是《宪章》赋予安理会可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之一。一旦安理会决定实施制裁,各国均有义务严格执行。中方一贯主张谨慎使用制裁,必须以用尽和平解决的所有手段为前提。实施制裁应有严格标准,设定相应时限,并减少人道主义后果。联合国应加强对制裁实施的监督工作,并帮助有关会员国加强能力建设。

  谢谢协调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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