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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任晓霞在第69届联大三委人权文书议题下的发言

2014-10-21 22:02

主席女士,

  人权文书是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成果。中国支持各人权条约机构在推动缔约国履行人权法律文书方面继续作出努力。

  今年4月,第68届联大通过“加强人权条约机构有效运作”的决议(A/RES/68/268 )。决议对缔约国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作出规定,包括改进审议活动和结论性意见,增强缔约国大会的作用,限制文件篇幅,加强能力建设等,相对平衡地反映了各方立场和主张,中国对此表示欢迎。对决议后续落实和条约机构未来工作,中国代表团愿意发表如下看法:

  一、能否将决议落在实处,取决于各缔约国、人权条约机构及人权高专办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各方应本着公开、透明、平衡的原则,充分协商,推动决议规定的全面落实,避免选择性地履行决议条款,以使决议落实朝着有利于条约机构与缔约国对话与合作的方向发展。

  二、决议第17段明确了“在与缔约国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这一重要原则。人权高专办支持缔约国加强能力建设的活动,应符合缔约国实际情况和需要,并充分尊重缔约国意见。

  三、条约机构应继续关注在公约规定范围内有效减轻缔约国负担问题。缔约国有义务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同时,在实践中,公约规定以外的任何要求,未经缔约国同意,都会增加缔约国不必要负担,使一些国家履约面临更艰巨挑战。条约机构应将缔约国报告义务的范围限于公约规定范围之内,建议条约机构与缔约国积极探讨更有效方式,努力削减缔约国在此方面的额外负担。

  四、应加强对条约机构履职相应的监督和问责。任何负责任的国际机构根据授权履行职能的同时,都应受到相应的监督并实行问责制,人权条约机构也不例外。条约机构应对公约和缔约国大会负责,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工作,避免超越条约授权行事,更不应被目前人权领域的政治化做法和选择性倾向所影响。中国代表团注意到决议第35段至39段关于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内容,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审议和审查该原则,以期加强条约机构监督和问责的机制建设,更好地落实有关规定。

  五、非政府组织在促进人权事业发展进程中是可以发挥有益作用的。中国政府支持非政府组织遵循以经社理事会96/31号决议为基础的联合国系统一般规则、规范地参与条约机构审议活动。同时,条约机构及秘书处有必要对申请参与审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及其提交的材料加以甄别,确保材料真实、可靠。

  主席女士,

  中国政府赞赏人权条约机构为推动人权条约履行、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所作努力。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条约义务,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与条约机构开展了合作与对话。近两年来,中国政府先后与儿童权利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进行了对话,还将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展开对话。中国认真对待条约机构所作结论性意见,对有关结论性意见提交政府评论,以使条约机构全面了解中国政府立场,同时也结合本国国情,积极落实结论性意见中的可行建议。

  今后,中国政府愿加强与条约机构的对话与合作,继续积极落实条约所载义务,为国际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谢谢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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