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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特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发言

2003-06-16 00:00

  主席先生,

  1、中国政府一贯坚决支持制订一项旨在全面保障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我们高兴地看到,自上届会议以来,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都以积极的态度参与有关制订公约问题的讨论,大家对一些具体问题都已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我们期待着本届会议能就制定公约问题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国政府将继续积极参与公约起草进程,包括与亚太经社会合作,在今年适当时候承办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问题的亚太区政府间会议。

  2、1990年,中国颁布并实施了《残疾人保障法》,既明确了残疾人作为社会平等一员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和社会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促进该法律的实施,各级地方政府还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订、颁布、实施了本地区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条例。除此之外,中国政府还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其他立法和行政措施,如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将公共设施无障碍设计纳入法定的审批程序,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力度,等等。为了改善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提高其生活水平,中国政府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迄今为止,已连续制订并实施了四个残疾人工作五年纲要。这些措施切实保障了中国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极大地改进了残疾人的生活状况。

  3、近年来,中国的残疾人组织也日益发展壮大。它们不但在国内为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还积极参与了有关残疾人事务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各级政府关于残疾问题的决策;在国际层面上,中国的残疾人组织也开始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例如,与各国和各地区的有关组织广泛交流,积极参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有关工作。

  4、残疾人的权利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更需一系列积极的措施作为保障,才能使权利切实得到实现。对于占世界残疾人80%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残疾人来说,我们不仅需要为他们描绘一幅美好的远景,更需要指明抵达这一远景目标的途径。因此,残疾人权利公约,必须是一个权利与措施相结合的公约。

  5、中国代表团认为,拟议中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应当是一个全面、综合性、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其内容必须包括残疾人的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各项权利。我们认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准则同样适用于残疾人;但人权在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背景下,又有其特殊性。因此,公约不仅要纳入普遍的基本人权要素,更要关注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的权利和发展权,特别应强调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保障的其他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康复服务和医疗保健的权利、就业的权利等具体内容。

  6、我们建议,公约在涉及“国家责任”部分,应包括这样内容的条款,如:

  -制订明确保障残疾人各项权利的法律和法规;

  -为残疾人提供适当形式的法律援助;

  -鼓励、支持残疾人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加速建筑、道路、交通、信息和公共服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采取融合教学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

  -以各种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和医疗服务;

  -采取措施鼓励、帮助、促进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就业;

  -为贫困残疾人,特别是农村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和获得稳定收入的生产劳动提供支持,并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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