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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顾问周宁宇在第二届《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会议上的发言

2009-09-02 18:24
 

  (2009年9月2日)

  主席先生,

  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给身处弱势地位的各国残疾人带来严重冲击,其就业和生活状况受到很大影响,亟需国际社会的重视和帮助。本次缔约国会议以“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立法措施”为主题,交流履约经验,共商合作大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方主张,落实《公约》应坚持以下两点:

  一、平衡兼顾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残疾人问题既是人权问题,也是社会发展问题。社会发展是实现残疾人权利必不可少的前提与条件,也是国际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国应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立法、司法、行政和宣传教育等具体措施,保证残疾人参与各级决策以及获得教育、就业机会的权利。同时增加资源分配,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基础设施等方面障碍。

  二、关注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特殊困境。全球80%以上的残疾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其中很多人生活贫困,资金、资源和基础设施严重缺乏。国际社会开展相关合作要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关注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当前尤其要帮助他们平安渡过金融危机。发达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应加大资金和技术援助力度,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能力建设。

  主席先生,

  中国有8300万残疾人。中国政府始终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任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显著成绩。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迅速扩大,150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城镇就业人数达到451.3万人,农村达到1717.1万人;扶贫开发取得重要进展,100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了温饱;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738.6万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297.6万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中国重视加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制建设,先后颁布实施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支撑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各级人民法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了大量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

  2008年6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公约》,向国际社会作出履行《公约》义务的庄严承诺。中国根据《公约》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实现了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充实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一步强化了残疾人权益保障。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履约工作,全国人大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公约》履行和监督机制。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给残疾人带来的影响,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事业纳入刺激经济的一揽子方案,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中国政府将继续积极参加残疾人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共同推动《公约》的全面有效实施。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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