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议与发言 常驻团活动 中国与联合国 联合国会议文件 走进中国 English
  首页 > 会议与发言
胡小笛大使介绍中国关于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威胁等问题的工作文件

2005-05-17 00:00

  5月17日,中国裁军大使胡小笛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5年审议大会上发言介绍了中国关于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威胁、防止核武器扩散、和平利用核能问题的3个工作文件。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5年审议大会

  200552日至527日,纽约

中国代表团提交的工作文件

关于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威胁问题

  中国代表团谨提请将下列要点纳入第一主要委员会的报告和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

  一、奉行以互信、互利、平等、合作为核心的安全观,使各国享有普遍安全,为核裁军创造积极良好的国际和地区环境。

  二、维护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法律体系,增加国际安全形势的可预测性。

  三、坚持多边主义是维护和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包括核裁军进程的正确途径。

  四、核裁军、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努力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五、尽早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实现无核武器世界。

  六、核裁军应遵循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原则。

  七、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责任,应当依照“可有效核查”、“不可逆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率先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库。

  八、核裁军措施、包括各种中间措施,均应以“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为指针。

  九、导弹防御计划不得影响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不应损害国际和地区的和平和稳定。

  十、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要求裁军谈判会议尽快谈判缔结有关国际法律文书,以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促进核裁军与防止核扩散。

  十一、《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核裁军进程的重要步骤,尚未签署或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应尽快签署或批准,以使该条约按规定早日生效。要求核武器国家在条约生效前继续实行暂停试。

  十二、应敦促裁军谈判会议尽早达成一项各方同意的工作计划,以便就核裁军、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问题展开实质性工作。

  十三、大会同意,采取以下措施,以推进核裁军、减少核战争危险和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

  --应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和降低核武器使用门槛的政策。

  --遵守不把自己的核武器瞄准任何国家的承诺,不把任何国家列入核打击对象名单。

  --承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缔结相关国际法律文书。

  --不发展易被使用的低当量核武器。

  --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将其核武器全部撤回本国。

  --废除核保护伞和核共享政策与实践。

  --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意外发射或未经授权的发射。

  十四、实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至关重要,敦促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尽快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该条约。

中国代表团提交的工作文件

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

  中国代表团谨提请将下列要点纳入第二主要委员会的报告和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

  一、防止核武器扩散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防止核武器扩散也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目标的有效和必要步骤。国际社会为防止核武器扩散所做的努力,是国际核裁军进程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应致力于建设一个合作、互信的全球安全环境,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合作的安全观,保证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普遍安全,从而消除一些国家获取、发展或保留核武器的动因。

  四、为实现防止核武器扩散的目标,应加强各国平等对话和相关国际合作,发展和完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

  五、应在现有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与外交手段和平解决核武器扩散的关切,而非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六、应摒弃在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的做法。确保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任何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努力,都应遵循多边主义原则,在各国普遍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应充分重视和发挥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作用。

  七、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相互促进。应在确保防止核武器扩散目标的前提下,保障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合法权利;也要杜绝任何国家以和平利用为借口,从事核扩散活动。

  八、应维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严格遵守和忠实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各项义务。

  九、《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是防止核武器扩散的重要一环。欢迎和赞赏古巴、东帝汶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敦促尚未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尽快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并根据条约的规定将其全部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

  十、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是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应努力促进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和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的普遍性。

  十一、各国应切实执行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在现有国际法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国际合作,以妥善解决非国家行为者非法贩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问题。

  十二、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核出口控制机制,支持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在此方面的努力。

  十三、应采取防范和打击核恐怖主义的有效措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努力,尽快完成《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工作。

中国代表团提交的工作文件

关于和平利用核能问题

  中国代表团谨提请将下列要点纳入第三主要委员会的报告和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

  一、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及其国际合作,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重要目标之一。切实加强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工作,有助于全面实现条约的各项目标,并对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起到推动作用。

  二、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密不可分、相辅相成。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不应损害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利。

  三、国际原子能机构(下称“机构”)在保障监督与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有利于保证成员国积极支持和参与机构各项工作。

  四、应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技术援助。

  五、机构和平利用核能促进性活动和技术合作活动应有相应的资源保证。机构所有成员国应足额和及时缴纳技术合作基金。

  六、对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主要责任应由各国政府承担。应加强对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努力和相关国际合作,支持机构这方面的努力。其所需的资源应另辟渠道,而不能影响机构的核心活动、特别是促进性活动的开展。

推荐给朋友
  打印本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