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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段洁龙在第63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60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一)共有自然资源、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

2008-10-28 18:22

  (一)共有自然资源、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

  (2008年10月28日)

主席先生:

  2008年对于国际人权事业有着不平凡的意义。再过两个月,联合国第一部纲领性人权文书――《世界人权宣言》将迎来60周年华诞,联合国及很多地区和国家将以各种方式庆祝这一历史性人权文书的诞生。

  回顾60年,联合国在人权领域取得了很多成就:建立了以九大核心人权公约为基础、相对完整的国际人权文书体系;自上世纪80年代起,相继设立了30多个人权特别机制,涵盖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公民权利等各个领域;2006年,人权理事会取代广遭诟病的前人权委员会,各国经济艰苦谈判完成理事会建章立制,理事会工作逐渐步入正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已顺利运作,成员国对审议进程基本满意。

  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联合国人权系统仍存在很多不尽如意的地方:

  第一,人权理事会气氛离联大60/251号决议所倡导的精神还有相当距离。为了避免重蹈人权委员会的覆辙,60/251号决议明确提出理事会的工作应消除政治化、选择性和双重标准。令人遗憾的是,理事会在很多问题上,尤其是在涉及国别人权问题上并未走出前人权委员会的误区,一些国家仍热衷于选择性点名羞辱其他国家。

  第二,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发展中国家在高专办组成中代表性严重不足,联检组提出的一些建议迄未得到落实。一些特别机制代表长期由西方国家人选担任,不同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特性未能在特别机制的工作中得到充分考虑。参与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数量偏少,难以反映这些国家民众的真正诉求。要解决上述问题,高专办及联合国招聘系统等必须彻底根除机制性和非机制性壁垒,切实落实公平地域分配原则,联合国相关部门应继续帮助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能力建设,支持更多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参与人权领域活动。

  第三,发展中国家对发展权的诉求仍难以实现。《发展权宣言》虽已通过20余年,但我们离《宣言》所确立的目标仍很遥远。南北经济差距不断扩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外援条件越发苛刻,气候变化带来恶劣影响,这均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变得日益艰难。前不久举行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提示世界各国离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还有较大距离。国际社会应拿出政治诚意,在资金、技术层面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切实推进发展权的实现。

  主席先生,

  2008年对于中国也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今年,中国既经历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悲痛,也与世界各国热爱和平的人们共享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带来的喜悦。在悲痛面前,中国政府领导人民迅速反应,有效组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生命至上的执政理念,举国动员的生死营救,及时通畅的信息传递,充分显示中国政府重视和维护人权,始终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充分展示了中国在各领域取得的成就,也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的发展与进步。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自1978年以来,中国主要依靠自己努力,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在不到30年时间内使绝对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1500万左右;在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实行了9年免费义务教育;在8亿农民中建立了政府投入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同时还建立了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和基层直接选举。为落实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中国政府正在制定《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全面规划、协调政府各部门今后2年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目标和措施。

  中国将于明年2月接受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中方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外交部牵头、30多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国家人权报告》起草工作组,在撰写过程中广泛征询了中国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意见,并上网征求公众意见。目前有关筹备工作进展顺利,报告初稿已经完成。中方期待着与理事会成员国开展建设性对话。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取得巨大进步。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13多亿人口,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仍不平衡,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还很落后,在人权领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中国政府将继续根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同时,中国将继续致力于国际人权领域对话与合作,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主席先生,

  中方已提名杨佳教授参选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杨佳教授毕业于哈佛大学,是中国第一位在高等学府任职的盲人女性,长期从事残疾人权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我们认为,她的当选必将对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工作做出贡献。

  谢谢主席先生。

  (二)条约的保留、国际组织的责任

  (2008年10月29日)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希望借此机会就条约的保留、国际组织的责任两个专题发表评论。

  一、关于“条约的保留”专题

  第六十届国际法委员会暂时通过了“通知保留的程序”、“反对的提出”、“撤回和修改对保留的反对”、“接受对条约的保留”等多个准则草案及其评注,并审议了特别报告员阿兰·佩莱先生提交的第十三次报告。我们对委员会和特别报告员的工作表示赞赏,并就有关问题作简短评论。

  (一)关于准则草案第2.6.5条“反对者”。该准则草案规定反对可由两类主体提出,第一类为缔约国或缔约国际组织,第二类为有权成为缔约方的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中国代表团对第一类主体不持异议,但对规定第二类主体有权在成为缔约方之前提出反对持怀疑态度。正如该准则草案所规定的,在该国或该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前,这样的声明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中国代表团怀疑准则草案中是否有必要对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做出规定。另外,承认一国或国际组织在成为条约的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前,有权对缔约国的保留提出反对,还会产生该国或国际组织是否有义务按照条约规定,将此种反对通知条约保存机关,条约保存机关是否有义务周知等法律问题。

  (二)关于特别报告员在其第十三次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解释性声明的案文,中国代表团总体上满意,但认为案文2.9.9第2段的内容存在不足。首先,其与案文第2.9.8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澄清。案文2.9.8规定赞同或反对解释性声明不可推定,但2.9.9明显属于推定解释性声明效果。其次,将沉默推定为默认有无实践基础?如果确有实践基础,哪些特定情况下可酌情作出推定,推定需要考察哪些因素等,都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关于“国际组织的责任”专题

  国际法委员会今年第六十届会议上审议了该专题特别报告员加亚先生提交的第六份报告,并暂时通过了援引国际组织责任的8条条款草案,完成了该专题的大部分内容。我们对委员会就该专题所取得的成果表示祝贺,对加亚先生的工作表示感谢。下面,我愿发表简短评论。

  (一)委员会本届会议暂时通过的8条草案,仍基本沿用了类推和比照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相关内容的方法,辅以欧盟等少数国际组织的看法或实践为佐证。采用类推的方法有其优点,因为一般而言,就两个相似的问题,适用于其中之一的某些规则在做必要变通后,可以类推和比照适用于规范另一个问题。国家责任与国际组织的责任有不少相似之处,这为类推适用提供了条件。但是,也需要看到,类推适用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中国代表团认为,只有那些已经确立的国家责任规则,在相似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于国际组织的责任。而那些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原本就存在争议的、尚缺乏国际实践佐证的规则,则不适宜类推和比照适用于国际组织的责任。此外,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责任问题与国际法的执行相关,可能涉及对国际法主体权利的限制,类推和比照适用更需要十分小心。鉴于上述,中国代表团认为,委员会在类推和比照适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时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

  (二)关于有数个责任国或国际组织的情况下如何援引责任的问题,第51条第2款就受害国或受害国际组织援引负有责任的国际组织的“主要责任”和援引其成员国的“次要责任”限定了先后顺序。中国代表团认为,作为一般性规定,这种顺序上的限制是不适当的。至少,在第25条至第28条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下,受害国或受害国际组织理应有权自主决定援引责任国或责任国际组织的先后次序。

  (三)关于第52条受害国或受害国际组织以外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援引责任的问题。中国代表团认为,该条与反措施问题具有相关性。如果这类国家或国际组织有权援引责任,接下来就会涉及它们是否有权采取反措施的问题。因此,该条需要与委员会已经讨论但尚未通过的条款草案的反措施部分一并考虑。我们认为,对第三国或国际组织援引国际组织的责任在实践上远未确立,理论上颇多争议,即使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相关内容也有高度的争议。

  (四)关于对国际组织采取反措施问题。委员会对国际组织是否有权采取反措施或成为反措施的对象以及条款草案是否应包含反措施条款分歧很大。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组织具有不同于国家的特点,在国际组织的责任中规定反措施是有问题的。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它体现了国际社会某种程度的组织化,是对以国家为主体的分散的国际社会的某种程度的组织和凝聚。而反措施更多地是与非组织化的、分散形式的国际社会相伴的,将反措施概念引入国际组织的责任制度,与国际组织承担的对国际社会组织化的职能是背道而驰的。鉴此,中国代表团认为,委员会应对引入反措施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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