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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副团长易先良参赞在第19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议题15“公约第319条报告”下的发言

2009-06-25 18:30
 

2009625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愿谈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27年以来,经历了一些重要发展和实践。1994年7月《〈关于执行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完成和2001年11月《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的规定执行协定》最终生效都是公约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今年也是公约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5月13日是各国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或初步信息的最后期限。迄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总共收到了53项划界申请和43项初步信息。确定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工作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在海洋领域的重要事项,因为同时需要确定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划定沿岸国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的海域范围。

  第二,划定外大陆架划界,目前的焦点是妥善处理《公约》第76条和121条的关系。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公约》第121条是一个关于权利基础的条款,是处理相关外大陆架划界案的前提条件。各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300条要求,真诚履行公约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的方式,行使公约所赋予和承认的权利,严格执行《公约》第121条,确保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具有充足的法律基础。

  第三,委员会工作中遇到了与《公约》第121条实施相关的实际问题,呼吁国际社会予以关注,并提出解决的途径。本周一,会议讨论议程时,已决定请各缔约方就此交换意见,并将此问题交由未来的会议予以讨论。中方与有关国家共同建议在缔约国会议中增列议题,并非针对任何具体申请,而是为了呼应委员会的关注,与各缔约方就这一一般性的重要法律问题交换意见,以促进委员会的工作。希望并相信有关申请国不会与此问题自我挂钩、“对号入座”。本次会议,各国已就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中方相信这些讨论对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十分有益,也相信委员会会注意到有关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委员会的智慧,找到合理解决办法,妥善维护有关沿海国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法律基础存在瑕疵的申请,委员会不应审议。

  第四,“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与《公约》121条”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涉及《公约》完整实施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希望联合国秘书长《海洋和海洋法公约报告》中以适当形式关注这一问题,并客观、充分反应本次会议的讨论情况。

  最后,中方也注意到,一些国家仍在研究相关问题,尚未发表意见。我们支持未来的缔约国会议、联合国大会和其他可行的论坛继续讨论相关问题。我们真诚希望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最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应把这个问题留给我们的下一代,更不应给未来留下遗憾和隐患。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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