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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民大使在第64届联大六委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84)的发言

2009-10-20 19:00

(2009年10月20日)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注意到2008年7月非盟首脑会议通过决定,谴责针对非洲国家滥用普遍管辖权的情况,指出这对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际关系造成负面影响。中国对非洲国家的合理关切表示理解和同情。我们希望这些关注能够得到及时和妥善解决。

  主席先生,

  为防止滥用所谓“普遍管辖权”的现象,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稳定,中国赞同联大就“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和范围”进行讨论。我们希望通过充分交换意见,各国能够就所谓“普遍管辖权”概念的含义,行使所谓“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法依据、行使所谓“普遍管辖权”需要遵循的条件和限制等形成更为清楚和一致的认识。

  主席先生,

  所谓“普遍管辖权”只是一个学术概念,不构成一项国际法规则。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承认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同时国际法亦承认一国在另一国享有管辖豁免。基于有关国际法规则,各国可以对公海上发生的海盗等犯罪行为行使管辖,但此类规则不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过去几十年来,为了加强打击国际犯罪中的国际合作,有关国际条约包含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但该原则不是所谓“普遍管辖权”原则。借此机会,我们希望表达如下初步观点:

  第一、我们注意到,“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有时被作为行使所谓“普遍管辖权”的依据。但是,“或引渡或起诉”并不等同于普遍管辖权。“或引渡或起诉”是一项条约义务,仅适用有关公约缔约国之间。同时,规定“或引渡或起诉”条款的有关公约均规定了这一条款的特定适用条件,不同的公约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第二、我们愿重申,一国行使管辖权时,必须尊重另一国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豁免,这包括一国国家元首和其他官员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管辖豁免,外交和领事人员根据国际法或相关国际条约所享有的豁免,一国国家财产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豁免。一国不能因实施国内法上的管辖权而损害另一国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第三、中国赞同非盟首脑会议决定所表达的观点,即滥用所谓“普遍管辖权”构成违反国际法。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如果一国国内司法机关滥用所谓“普遍管辖权”,侵犯了另一国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该国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主席先生,

  所谓“普遍管辖权”是一个敏感的法律问题。在世界各国就所谓“普遍管辖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达成一致之前,任何一国均应避免以所谓“普遍管辖权”为由对另一国行使管辖。同时,我们赞成联大就所谓“普遍管辖权”继续进行讨论。如经深入讨论一致认为国际法上不存在该规则,六委可随时终止就该问题的讨论。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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