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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司长贾桂德在第77届联大六委“国际法委员会第73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下的发言

2022-10-25 18:00

主席先生:

作为联合国负责国际法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主要机构,国际法委员会在过去70多年间成果斐然,对条约法、外交法、海洋法等领域一系列重要国际法律文件的制定作出重要贡献。近年来,委员会对国家责任、习惯国际法的识别等专题的研究成果也被广泛认可,一些成果被用于指导实践,为推动相关国际法规则研究和应用作出积极贡献。

主席先生,

当今世界正面临多重挑战,国际社会对法治的需求更加迫切,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重要性更加凸显。在此背景下,中方期待委员会立足自身职能,发挥更大作用,对委员会工作有两点总体建议:

一是充分吸收各国意见,继续提升选题质量。各国在联大及其六委等平台就厘清或完善当前国际规则提出不少关切和建议。作为联大附属机构,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同联合国会员国的交流,充分听取各国诉求,从国际社会实际需要出发,更有针对性地选择研究专题。

二是充分尊重国家实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无论是国际法的编纂还是逐渐发展,都不能脱离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委员会工作中有必要对此更加重视。此外,应考虑明确指南草案、原则草案、结论草案、条款草案等不同工作成果形式分类的标准和依据,就不同议题明确定位、精准分类.以提升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中方注意到,委员会决定将“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专题纳入长期工作计划,期待委员会能够本着严谨审慎、包容平衡的态度开展本专题研究,充分考虑各国意见和国家实践,确保工作成果更贴近当前需求。

主席先生,

中方感谢国际法委员会主席特拉迪先生就委员会第73届会议工作所做报告。下面,我愿针对报告第一部分有关专题发表看法:

关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强行法)”专题。中方注意到委员会二读通过本专题结论草案及评注,感谢委员会和特别报告员所做工作。正如特别报告员在其2014年提交的介绍文件中所说,强行法等渊源问题是国际法上的核心问题。因此,对相关规则的阐释必须有坚实的实践和理论基础,并充分体现共识,方能有说服力。中方注意到,最终通过的草案包括一些存在很大争议内容,愿就此重点表达两点意见:

一是关于与强行法“冲突”的安理会决议不产生国际法义务的问题。虽然第16条结论草案没有指向特定国际组织决议,但在其评注中却明确“包括有约束力的安理会决议”。而众所周知,《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宪章义务优先于其他国际法义务。评注对此的解释是,根据第16条结论草案,违反强行法的安理会决议“不产生国际法义务”,也就不存在优先于其他义务的问题,因此该条结论草案及有关评注与宪章并不冲突。

中方认为,宪章第103条对于在联合国框架下确保国际法律体系统一性极其重要。评注有关解释并没有真正解决法律逻辑上的漏洞,反而可能导致第103条被规避甚至架空。而且,安理会决议与强行法出现冲突仅仅是一种理论假设,实践中从未也不可能出现。即使特定安理会决议可能与强行法“冲突”,如何认定、谁来认定也将引发极大争议。从维护宪章权威性和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出发,中方呼吁继续审慎看待安理会决议与强行法的关系问题,完整、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二是关于草案附录中列举的强行法说明性清单。中方认为,该专题的主要目的应当是探讨强行法的识别方法和法律后果等“次级规则”,而非直接列举强行法规范具体内容。中方注意到,早在上世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强行法条款起草过程中,委员会就考虑过列举强行法具体内容的可能性,鉴于这需要首先对可能涉及的国际法各个分支进行长期研究,最终没有采取这一做法。在本专题讨论期间,委员会在列举清单时,并未按照结论草案中的识别方法对其充分讨论,相关规则的内涵及实践基础也并不清晰。中方认为,如果随着国际实践的日渐丰富,基于有关识别标准逐步形成公认的强行法规则,相信比现阶段在草案中写入一个清单更有利于实现研究的宗旨。

很多代表团曾对上述问题反复提出关切,但令人遗憾的是,最终通过的草案和评注并没有全面充分解决有关国家的关切。总的看,委员会在本专题上的工作方式和最终成果均有改进空间。

关于“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专题。中方祝贺委员会二读通过本专题原则草案及评注,赞赏两位特别报告员为此付出的努力,认为这项工作对于加强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就草案内容而言,考虑到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在性质、参与主体、危害程度等方面的较大差别,将原则草案不加区分地适用于二者,虽然可能是出于约束武装冲突的意图,但法理上论证不够充分。例如,本次届会期间新增的原则草案第13条第2款b项关于“禁止使用永久改变环境的作战方式”的规定来源于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而该议定书适用范围仅限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能否直接将其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中方担心,类似的内容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草案在国际上被接受的程度。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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