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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在第68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内与国际法治”议题的发言

2013-10-10 04:00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欢迎联大在“国内和国际法治”议题下讨论“法治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专题。中国政府积极倡导和平解决争端,主张争端各方通过谈判、对话和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关于法治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我想强调以下几点:

  一、法治是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中国政府认为,在建设国内法治方面,世界上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法治模式,各国有权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同时各国的法治实践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在加强国际法治方面,我们认为,各国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则,坚持国际法的统一适用,不断完善“国际立法”,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二、《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试金石。《宪章》及其确立的国际法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核心,各国在处理国际事务过程中,应铭记《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推动加强国际法治建设,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治建设密不可分。《联合国宪章》和多项联大决议均强调,各国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争端。同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意味着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正如联大《不使用武力宣言》指出,“各国应遵守其对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承诺,这同国际关系上不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不可分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国际法治的应有之义,构成《宪章》的核心和当代国际秩序的基础,是各国必须遵守的国际法义务。

  四、选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须依法尊重当事国的自由选择权。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既有政治方法,也有法律方法。《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争端之和平解决”,其中第33条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具体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及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等。《宪章》第八章还专门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方法”。同时,选择何种和平方法应遵循国际法治原则。联大《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指出,各国“应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上,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解决国际争端。”因此,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应严格按照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国的意愿,不得强加于任何国家。

  中国代表团认为,是否采用仲裁或司法机构解决国际争端,也应以国际法治原则为依归,以国家平等自愿为前提。任何违背国家意愿或国际条约规定,强行将争端提交仲裁或司法机构解决的行为,都是违背国际法治原则的,是中国政府不能接受的。

  主席先生,

  中国是国际法治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坚定维护者和促进者。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合法权利,坚持除安理会授权和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

  在双边领域,中国始终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协商解决分歧。上世纪50年代,中国与周边邻国共同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倡导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为各国普遍接受。上世纪80年代,中国通过和平谈判方式解决了香港和澳门问题,成为和平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功范例。中国还通过平等协商同12个陆地邻国解决了边界问题。对于与邻国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问题,中国以建设性姿态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中方真诚希望通过直接当事国的谈判协商妥善处理,一时解决不了的,可以先搁置起来。同时,中国在任何时候都将坚定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定维护中国的正当与合法权益。

  在多边领域,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致力于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和地区争端,反对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绕开安理会单边动武,反对任意扩大解释自卫权使用武力,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国尊重并在国际热点问题上践行上述原则,坚持劝和促谈与政治解决方案,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法治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是统一的整体。中国代表团愿与各方加强沟通交流,为推动依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不懈努力。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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