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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吴海涛大使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次缔约国会议“秘书长报告”议题下的发言

2018-06-12 10:39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感谢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9条作出的报告。过去一年,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三大机构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我对此表示祝贺,同时也感谢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为此付出的辛勤劳动。

  当前,国际海洋和海洋法事务取得诸多新发展,也面临不少新问题和新挑战。我愿借此机会分享中方以下主张和观点:

  一是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海洋是人类文明的摇篮,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空间。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已成为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一项重要目标。当前,海洋在承载国际贸易、保障航行安全、促进科技创新、支撑经济可持续增长、提供生态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与此同时,全球海洋面临气候变化、海洋酸化、海洋环境污染等严峻挑战,航行安全、海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带来的海洋安全风险呈上升态势。在这些挑战面前,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国际社会应共同应对。中方高度重视与各国在《公约》框架下共同开展海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倡导“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及“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文明理念。中方愿与各方一道,在海洋领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携手合作,积极推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是发扬共商共建共享精神,稳步推进国际海洋治理。当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BBNJ)国际协定”谈判,以及“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规章”制定等重要国际海洋立法稳步推进。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以及国际海底及其资源事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各方应共商国际海洋规则、共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共享海洋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成果。共商就是相关谈判应在充分讨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开展,充分顾及各国的利益和关切,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合理利用海洋生物和矿产资源的实际需要。共建就是有关制度安排应立足《公约》这一最大公约数,充分体现各方关切,具备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充分的法律依据,不能损害《公约》现有制度框架。共享就是未来的制度安排应包括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机制,确保有关海洋资源惠及整个国际社会。

  三是秉持国际法治原则,维护公平正义的国际海洋秩序。海洋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公平公正的国际海洋秩序。《公约》为各国开展海洋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对各国在和平利用和保护海洋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平衡规定,各国据此享有的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都应秉持《公约》的宗旨和原则,善意、全面、完整地理解和适用《公约》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尊重国家自主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合法权利。中方重视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在维护《公约》权威性和完整性方面的职责和作用,将继续积极支持《公约》三大机构相关工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健康有序的国际海洋秩序。

  主席先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不是讨论南海问题的适当场合。既然有国家提及,我愿就南海问题重申中方立场。

  当前,南海形势不断向好发展,南海问题回归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磋商解决争议的轨道。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框架下,积极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已就“准则”框架达成一致并进入案文磋商阶段。地区国家有意愿、有智慧、有能力妥善处理好南海问题,实现本地区长久稳定、发展与繁荣。

  主席先生,

  作为发展中海洋大国,中国将始终做国际海洋法治的维护者、和谐海洋秩序的构建者、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中方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特别是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将有力推动涉海双、多边国际合作的开展。展望未来,中方愿在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基础上,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和丝路精神,与各国携手应对涉海挑战,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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