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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周勇在第63届联大六委关于“考虑有效措施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保护”议题的发言

2008-10-24 21:11
 

第六十三届联大议题项目第77项:

考虑有效措施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保护

 

20081024日)

 

主席先生:

外交和领事使团肩负着促进国家间友好交往的重要职责,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特殊作用。只有保证外交和领事使团正常履行职责,各国间外交往来才能有序开展,国际秩序才能得以有效维护。因此,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加强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人员的保护,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61届联大以来,针对各国外交领事使团进行攻击、搔扰和破坏的事件仍屡屡发生,外交领事使团及其人员的安全、正常职能受到严重威胁和损害。中国代表团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并强烈谴责任何针对各国外交领事使团及其人员的攻击行为。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愿意借此机会阐明如下看法:

第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接受国负有保护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殊责任,接受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外交领事使团免受攻击。这是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核心内容。

中国代表团注意到,各国履行上述责任时所关注的重点并不相同。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将重点放在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外交和领事使团的安全受到威胁,例如,为外交领事使团常年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与外交领事使团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及时通报可能影响外交领事使团安全的信息,听取外交领事使团的有关要求,遇有重大问题和敏感时期,主动及时调整和加强安保措施等。还有一部分国家,则将重点放在善后处理措施上,包括在外交和领事使团受到攻击后派员到场,处理相关肇事者以及对受害国进行赔偿等。中国代表团认为,采取善后处理措施是接受国责任的一个必要方面,但是,只有重视并切实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才能更有效保护外交和领事使团安全。两个《维约》规定的接受国在保护外交和领事使团方面的特殊责任,首先是预防责任。

第二,接受国应通过采取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措施,建立并完善对危害外交领事使团及其人员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的制度,确保将针对外交领事使团及其人员的侵害行为,确立为国内法上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使那些针对外交领事使团及其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任何对这些行为的姑息、放任或是仁慈,无异于纵容这些行为的发生,损害的将不仅是派遣国利益,还包括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并终将损及接受国自身利益。

第三,接受国如未能履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今年34月间,中国驻一些国家的外交领事机构受到不法分子有组织的暴力破坏,有的外交领事机构遭纵火,有的馆舍被打砸,围墙被推倒,一些外交领事人员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中国代表团对这些行为表示强烈谴责。这些事件发生后,相关国家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处理,向中国政府作出了赔偿,并在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期内,采取了加强保护的安全措施,中国代表团对此表示赞赏。但是,中国代表团仍愿重申,为有效保护外交领事使团的安全,建立和健全有效的预防措施,与制止和惩戒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同等重要。预防责任也是各国全面贯彻落实《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相关国际法义务不可或缺的责任。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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