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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在第68届联大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报告”议题的发言

2013-10-31 00:54
 

  主席先生,

  中国一贯重视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在促进国际法治、惩治最严重国际罪行方面发挥的作用,并始终以建设性态度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制度建设。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且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并作为观察员国参加了历次缔约国大会。

  中方感谢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关系协定》第6条和大会第66/262决议向大会提交的国际刑事法院(ICC)报告及ICC宋相宪院长所做的报告,并愿就联合国和ICC的关系及ICC有关工作提及以下看法:

  第一,关于联合国与ICC的关系,中方支持双方依据与《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决议及《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间关系协定》相符的方式开展合作。联合国与ICC有着紧密联系,一方面作为ICC管辖权的启动机制之一,联合国,具体通过安理会有权向ICC提交情势,另一方面作为对ICC的干预机制,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向ICC提出要求,则ICC在其后的12个月内,不得进行有关调查或起诉,这一做法可依次顺延。中方认为,为使双方的合作有助于实现各自的职责与目标,联合国与ICC应在《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决议及《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间关系协定》确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合作,唯有如此,才能使得双方真正从彼此的合作中获益。

  第二,关于ICC执行补充管辖原则问题,中方认为,随着ICC司法活动的全面展开,ICC切实执行补充管辖原则的重要性日渐凸显。根据补充管辖原则,在国际罪行的管辖和审判方面,一国国内法院应发挥首要作用,只有在一国不能或不愿管辖有关国际罪行时,ICC才可作为对国内法院的补充对案件行使管辖。然而,实践中,有关个案究竟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是当事国法院,还是ICC,各方容易发生龃龉。中方注意到,近来ICC有关部分非洲国家的案件在这方面引发了较多争议,引起当事国及一些非洲国家的不满和忧虑,中方对此高度关注。中方主张,ICC应严守补充管辖原则,充分尊重有关国家法院审案的需求和意愿,积极考虑有关地区组织的合理要求,并通过其行动协助加强国家能力建设,以促进有关国家对个案的有效管辖。

  第三,中方重申,我们支持国际社会惩治严重国际罪行、促进实现司法正义的努力,同时希望ICC确保其维护司法正义的努力有利于促进和平,避免影响有关国家或地区局势和政治解决进程,使其工作真正服务于当地人民的福祉。中方将持续关注ICC的工作,并希望其通过实践赢得更广泛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感谢宋相宪院长及时通报关于肯雅塔总统案件的最新进展,ICC于今天上午决定推迟审理该案,中方对此表示欢迎。中方认为,肯尼亚和非盟的合理关切应得到充分重视。中方将持续关注有关案件的进展。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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