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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第72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69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

2017-10-27 11:18

主席先生,

  下面我介绍一下中方对国际法委员会相关专题的意见。

  关于“保护大气层”专题,中国代表团感谢委员会和特别报告员村濑信也先生所做工作。今年委员会通过了指南草案9“相关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条指南草案的目的是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适用和解释的规则,确保保护大气层的国际法规则与其他相关国际法规则的协调和系统性整合(systemic integration),包括国际贸易与投资法、海洋法、人权法等。但是,我们认为,如要适用这条指南草案,需以存在保护大气层国际法规则为前提,而目前保护大气层领域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因此,上述结论缺乏国际实践支持。该条指南草案虽在理论上可能具有一定意义,但实际价值不大,建议委员会进一步考虑是否有必要保留此项规定。

  主席先生,

  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中国代表团感谢委员会和特别报告员的努力工作。委员会今年表决通过了条款草案7,规定将六项国际法上的犯罪,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酷刑和强迫失踪,作为国家官员属事豁免的例外情形。我们认为该条款草案存在诸多问题,并愿作以下几点评论:

  第一,条款草案未经深入讨论即仓促通过似有不妥。我们注意到,委员会在未充分审议,近三分之一的委员反对的情况下,匆匆付诸投票通过该条款草案。我们建议委员会本着审慎稳妥的原则,就此例外问题继续深入讨论,寻求最大共识,避免提出存在广泛争议的条款草案,损害有关工作成果的权威性。

  第二,该条款草案规定的六项豁免例外情形缺乏普遍国际实践的支持。特别报告员第五次报告以及委员会有关评论论证豁免例外所援引的国家实践不仅数量稀少,而且集中于欧美地区的相关实践,没有充分顾及亚洲地区的国家实践。

  第三,论证方法有失偏颇。例如,上述报告和评论论证豁免例外援引的相当一部分实践涉及国家豁免立法和民事司法判例,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缺乏相关性;选择性援引国际实践和司法案例的倾向严重,片面援引剥夺豁免的个别案例,却忽视更多的给予豁免的国家实践和司法案例;选择援引判决中否定豁免的少数派意见,而支持豁免的多数派意见反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因此,中方并不认为条款草案7的规定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或逐渐发展。不当剥夺官员豁免将严重损害主权平等原则,易沦为政治滥诉的工具,对国际关系稳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委员会应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致力于全面系统梳理现有国际实践,审慎稳妥推进有关工作。

  主席先生,

  因为下周我不能在这里参加讨论,所以我一并介绍中方对第三部分的意见。

  关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专题,中国代表团感谢委员会和特别报告员特拉迪先生的辛勤工作。我们认为,本专题应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为基础,立足于国际实践,避免过多理论推导。对本专题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中国代表团愿作以下几点评论:

  第一,关于强行法的基本要素。中国代表团去年指出,特别报告员首次报告中提出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普遍适用性”、“在规范等级上高于其他国际法规范”和“保护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的要素存在明显差异,不仅超出了该条的框架,而且缺乏国家实践支持。我们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在本次报告第18段对此作了回应,将上述三个基本要素解释为“描述性要素或特质性要素”,将《公约》第53条中的要素解释为“组成性要素或识别标准”,并声称两者不同。但中国代表团仍然认为,这种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两者的界限模糊,只能在理论抽象中区分,没有实在法依据。更重要的是,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本身也有争议。如所谓基本价值观,在一个文明多样、价值多元的国际社会中很难界定具体内涵。再如强行法等级优先的结论,也缺乏足够、一致的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支持。对强行法能否优先于国家官员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等程序性规则,或能否优先于联合国会员国在《联合国宪章》下的义务等,国际社会并未形成共识。

  第二,关于强行法的基础。结论草案5提出一般法律原则可以构成强行法的基础。我们认为,由于国际社会对哪些规范属于一般法律原则缺乏普遍共识,且一般法律原则提升为强行法的国家实践十分匮乏,对一般法律原则能否构成强行法的基础,似乎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们希望特别报告员对此作出澄清。

  第三,关于如何解释强行法识别标准中的“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一词。我们认为,无论是将其解释为“大多数国家”还是“很大多数国家”,实践中都很难操作。这一模糊的数量标准也同样可以用于识别习惯国际法,难以区分以该标准识别强行法和识别习惯国际法有何不同。考虑到准确界定“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的内涵,对确定一项国际法规范是否构成强行法至关重要,对这个问题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主席先生,

  关于“国家责任的国家继承”专题,中国代表团感谢委员会的工作和特别报告员的首份报告。我们认为,总体看,与国家责任的继承有关的国际实践十分有限,而且这些有限的实践涉及复杂的政治和历史因素。可以预见,对该领域国际法规则的编纂将非常困难。此外,委员会在目前阶段开展本专题的编纂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关于条款草案1涉及的“范围”问题,我们赞同将本专题的范围限定为国家责任和国家继承,排除国际组织的责任以及政府继承。同时,我们主张,本专题的范围还应排除国际法上关于“国家赔偿责任”(state liability)的规则,专注于关于“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的次级规则。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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