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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临时代办吴海涛大使在第72届联大关于“海洋和海洋法”议题的发言

2017-12-05 11:32

主席先生,

  即将通过的海洋和海洋法决议、可持续渔业决议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一年来相关领域情况,对全球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愿感谢南非和挪威作为协调员所作贡献。

  过去一年,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三大机构的工作继续取得成果,我对此表示祝贺。同时,我还要感谢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办公室作为秘书处所付出的辛勤努力。

  主席先生,

  当前,国际海洋和海洋法事务取得诸多新发展,也面临不少新问题和新挑战。我愿分享中方的立场和主张: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

  海洋是人类共同家园,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空间。 今年6月,联合国海洋可持续发展大会通过《我们的海洋、我们的未来:行动呼吁》宣言,重申支持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可持续发展目标14的庄严承诺。面对海洋领域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密切合作,携手应对挑战。中方提出“一带一路”,特别是其中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将有力推动涉海国际合作的开展。中方愿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在国际海洋领域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平衡处理海洋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积极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海洋法治,维护公平合理的海洋秩序

  《公约》及一般国际法为各国开展海洋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各国据此享有的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中方支持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方面发挥作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精心设计、平衡反映各方关切的整体,应善意、准确、完整地理解和适用,避免滥用。中方支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遵循《公约》及其现行《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坚持“有争议、不审议”原则,维护沿海国合法权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中方支持国际海底管理局更好地履行《公约》所赋职责。

  三、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国际海洋法立法进程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BBNJ)国际协定谈判对全球海洋治理至关重要。预委会已就协定草案要素提出建议,中方注意到该建议并未涵盖所有事项,亦非各方共识,不影响各方未来谈判立场。中方强调,未来协定不能损害《公约》制度框架,相关安排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坚实的科学基础,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规章将是规范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重要规则,今年8月,海管局散发了最新规章草案。中方强调规章应遵循《公约》和《1994年执行协定》的规定和精神,与国际海底资源勘探规章的内容相衔接,与现阶段人类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及认识水平相适应。各方应充分协商、循序渐进地开展规章制定工作。

  主席先生,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国际海洋事务和海洋法的发展。今年5月在北京召开“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开展海洋合作注入新动力。中方致力于加强能力建设和促进合作,今年先后主办了“中国—小岛屿国家海洋部长圆桌会”和“APEC沿海城市海洋垃圾管理国际研讨会”。中方将继续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自愿信托基金捐款,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有关工作。

  中国将继续做国际海洋法治的维护者、和谐海洋秩序的构建者、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中方愿本着“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与各国携手应对涉海挑战,共同保护海洋,共享海洋开发利用宝贵成果。

  谢谢主席先生。

(图片:UN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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