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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大使在安理会关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尊重国际人道法”问题非公开辩论会上的发言

2009-01-29 13:00

 

主席先生:

  我首先要对美国新任常驻代表苏珊·赖斯大使表示欢迎,我还要对乌干达新任常驻代表鲁贡达大使表示欢迎。我们期待进一步加强与美国代表团和乌干达代表团的密切合作。

  我要欢迎联合国法律部、人道事务协调部、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及国际红十字会的代表出席今天的会议并发言。

  主席先生,

  遵守国际人道法、特别是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包括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在内的国际人道法对此做了充分规定。当今世界,国际人道法条约已得到普遍接受,但在执行中仍面临诸多挑战。我们对有关武装冲突中平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情况深表关切,我们敦促有关冲突的当事方认真遵守国际人道法,对平民予以充分的保护,避免给他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

  安理会高度重视遵守国际人道法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安理会通过的许多决议中都提到了遵守国际人道法。当前,安理会面临的不仅是国际人道法未得到全面遵守,而且面临其决议得到尊重和执行的问题。在此,我愿强调以下几点:

  首先,按照一般国际法,冲突的各个当事方,无论是一国政府,还是叛军组织,均有尊重和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因此,鉴于当今世界武装冲突的特点,对国际人道法违法行为的监督,不仅应监督当事国政府,也应监督叛军组织的行为。

  第二,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国政府。国际社会和外界可提供帮助与支持,督促有关冲突的当事方认真执行人道法,避免伤及平民,但不能损害当事国主权与领土完整,也不能跨过当事国政府强行干涉。

  第三,安理会既应重视遵守国际人道法问题,还应设法解决产生冲突的根源性问题,实现标本兼治。安理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如能有效预防和解决各种冲突,就可以为广大平民提供最好的保护。近年来的一些突发事件表明,如果对冲突的爆发听之任之,再有效的事后保护措施,在突如其来的暴力和冲突面前,也显得苍白无力。安理会应积极探讨预防冲突的办法,同时需要对发生的冲突做出积极应对,以为平民提供安全、可靠的生存环境,这将是对平民的最好保护。

  第四,关于“保护的责任”概念,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用较大篇幅对“保护民众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的责任”进行了十分谨慎的描述,并规定继续由联大探讨这一概念。鉴于很多成员国对此有关切或表示担心,安理会不能对“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做扩大或任意解释,更要避免滥用。我们期待联大的讨论能就此达成一致。

  第五,关于确立联合国设施的保护地位问题,我们赞同联合国法律顾问的意见,这应该成为今后编纂和发展国际人道法的一部分。

  最后,我们希望各方在落实安理会决议过程中,高度重视遵守国际人道法问题,真正实现保护平民的目标。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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