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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团长刘振民大使在第19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议题4“通过议程”下的发言

2009-06-22 18:00
 

  (2009年6月22日)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祝贺您当选本届缔约国会议主席。相信在您的指导下,本届会议将取得圆满成功。

  主席先生,我愿借此机会向会议解释中国、科特迪瓦、巴基斯坦等国建议在会议议程中增列“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和《公约》第121条”补充议题的考虑。关于补充议题的建议和解释性说明请参考文件SPLOS/196和SPLOS/L. 60。

  主席先生,确定沿海国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同时也将确定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这两者的关系是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一般性问题,对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意义,有关机构和所有缔约国均需严肃对待。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明确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规定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将影响到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5届会议上,已有一些国家对以岩礁为基点主张外大陆架划界可能侵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表达了深切关注。

  今年5月,提交外大陆架申请的期限已经截止。下一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将开始审议各国提交外大陆架申请案。我们认为,作为一项预防措施,如缔约国会议就公约第121条的执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发出明确信息,将有利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

  《公约》第121条的规定是清楚明确的,其所建立的岛屿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应被充分尊重和执行。《公约》缔约国应利用本次缔约国会议,本着全面履行公约、维护沿海国合法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精神,对外大陆架划界与国际海底区域之间的关系进行必要讨论,以协助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公正、全面的履行公约赋予的职责。

  基于上述,中国与科特迪瓦、巴基斯坦提议在议程中增列“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和《公约》第121条”的补充议题,目的在于呼应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需要,听取各方看法,探讨解决这一具有普遍性问题的途径。提案国的这一建议不针对具体划界案,不涉及对《公约》条款的解释和修正,更无意将此议题常态化。提案国关注的只是《公约》第121条的执行问题。我们希望所有缔约国都支持这一提议。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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