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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民大使在联大关于“保护的责任”问题全会上的发言

2009-07-24 15:35
 

  (2009年7月24日,联合国大会厅)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欢迎联大召开这次辩论会,这给各会员国就“保护的责任”概念交换意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们注意到秘书长就“履行保护的责任”向联大提交的报告。我们也注意到联大主席和有关专家的发言。

  主席先生,

  “保护的责任”是本世纪初出现的一个新概念。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对“保护的责任”作了非常谨慎的描述。《成果文件》将“保护的责任”的适用范围严格限于“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等四种严重的国际罪行。但几年来,各方对此概念的内涵和适用性仍存在争议。联大讨论这一概念,有助于会员国理清思路,寻求进一步共识。

(摄影:新华社 申宏)

  对于如何理解和认识“保护的责任”,中国有如下初步看法:

  第一,各国政府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国际社会可以提供协助,但保护其民众归根结底还要靠有关国家政府。这与主权原则是一致的。因此,“保护的责任”的履行不应违背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尽管世界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地位没有改变,尊重各国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能动摇。

  第二,“保护的责任”概念只适用于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等四种国际罪行。各国均不应对该概念作扩大或任意解释,更要避免滥用。要防止将“保护的责任”用作“人道主义干涉”的另一种翻版。在出现上述四大类危机时,缓解和制止危机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正当要求。但有关行动须严格遵守《联合国国宪章》规定,尊重当事国政府和所在地区组织的意见,要坚持在联合国框架下处理,并用尽一切和平手段。

  第三,当发生上述四大类危机且需要联合国做出反应时,安理会可发挥一定作用。但安理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和处置,并应慎重行事。需要指出的是,《宪章》赋予安理会的职责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其采取行动的前提是发生了构成“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及侵略行为”。安理会应将“保护的责任”放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大框架内一并考虑,应防止滥用。

  第四,在联合国以及区域组织范围内,应将正常的人道主义援助与履行“保护的责任”时的国际援助相区别,以保持人道主义援助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并避免“保护的责任”的滥用。

  主席先生,

  “保护的责任”迄今还只是一个概念,尚不构成一项国际法规则,因此,各国应避免将“保护的责任”作为向他国施压的外交手段。“保护的责任”能否得到各国一致接受、能否真正有效履行,还需要在联合国或有关区域组织内进一步探讨。

  主席先生,

  我们注意到,各国对“保护的责任”概念还有不同看法。对于该概念涉及的诸多具体问题,各国有不同解释。联大有必要根据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继续就该概念进行讨论。我们对讨论持开放态度,愿同各方保持沟通,以促进就履行“保护的责任”形成普遍共识。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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