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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山大使在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报告时的发言

2006-03-20 00:00

主席先生: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在1997年7月1日后继续有效,并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目前,中国尚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但为了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原则,使人权事务委员会和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公约的情况,中国政府已参照该公约的规定,于1999年1月由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向公约监督机构转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准备的香港实施公约情况的首次报告,并顺利通过了委员会审议。去年1月,中国政府再次参照该公约规定,由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向公约监督机构转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公约情况的第二次报告。这次报告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准备。香港特别行政区组成了以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林郑月娥女士为团长的代表团,以接受对该报告的审议。关于报告的详细情况,将由林郑月娥女士介绍,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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