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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民大使在安理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公开辩论会上的发言

2006-07-24 00:00

  主席先生,

  首先,中国代表团感谢秘书长特别代表库马拉斯瓦米女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维尼曼女士,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的代表所作的通报。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的安全、生存和发展是人类进步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的儿童受到武装冲突的各种侵害。有的在无情的战火中被杀害;有的被迫卷入武装冲突,成为作战工具;有的则被绑架,或受到各种人身侵害。他们本该坐在课堂里学习知识,但实际上则成了武装冲突的牺牲品。需要特别提及的是,黎以冲突近来骤然升级,不少儿童丧生于空袭或炮击之中。我们对此表示震惊,强烈呼吁有关各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避免伤及无辜,尤其是儿童,并为国际救援提供一切所需的便利和帮助。

  主席先生,

  各国、各方都有尽力保护儿童免受武装冲突伤害的义务。近年来,联合国在促进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积极成果。安理会7年来连续通过6个决议,为在武装冲突中开展儿童保护工作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框架。联合国部分维和行动也把保护儿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帮助驻在国开展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计划中,充分考虑儿童的特殊需要。一些经由联合国推动或参与达成的和平协定,也包含了保护儿童的条款。有关国家积极采取行动,通过立法为儿童保护问题提供保障。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武装冲突对儿童的伤害,值得肯定。中国对世界上不同地区存在的武装冲突对儿童的侵害问题高度关注。我们支持联合国、包括安理会为促进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做出的各项努力。在此,我愿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安理会应加大预防冲突和维护和平的力度,从源头上制止、减少武装冲突,以在客观上达到保护儿童的效果。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其它机制都无法替代。任何武装冲突,一旦爆发,作为弱势群体的儿童,最容易受到这样、那样的伤害。安理会应从解决冲突的角度,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切实行动,减少武装冲突,同时进一步加强维和行动的有效性,以改善冲突地区的人道主义形势。这样,包括儿童、平民等在内的各个群体将有一个更安全的生存环境,可以从根源上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

  第二,在应对“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时,要时刻尊重、支持当事国政府的作用。安理会第1612号决议“强调各国政府在有效保护和拯救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方面的首要作用”。该决议的执行部分也多次指出当事国政府的重要作用。各个冲突局势特点不同,成因复杂。在适用“监督汇报机制”收集信息和开展实地工作时,要与当事国政府合作,共同努力应对武装冲突对儿童的伤害问题。目前,很多有冲突局势的当事国政府都制定了禁止招募儿童兵以及在冲突中保护儿童的各种战略和计划,在开展国际合作过程中,这些因素都要加以考虑。

  第三,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理会有关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监督汇报机制”和工作组的工作。该机制是根据第1612号决议设立的,一年来,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希望秘书长能总结该机制的成绩和不足,以便在下一步工作中进行改进。该机制的主要任务在于收集信息,具体行动应由工作组讨论后做出。在法国作为主席的协调下,工作组开展了一年的活动,在职权范围、工作方案等基本规则方面取得了一致,并开始了实质性工作。中方希望工作组能发挥其专业知识,通过合作的方式和建设性的讨论向安理会提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有效建议。

  第四,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是一项大规模任务,需要各方集体努力。中方赞赏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工作,包括她与各当事国政府开展的合作。同时,包括联合国儿基会在内的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驻地机构也在此负有各自的重要职责。中方认为,有关各方应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帮助有关当事国增强保护儿童的能力。此外,一些民间社会组织和人道机构也参与了很多保护儿童的工作,它们有时在危险的环境中工作,我们对它们的辛勤工作表示肯定,同时希望它们能够奉行公正、中立和人道原则,帮助推动当地的和平进程。

  主席先生,

  最后,中方再次敦促所有武装冲突的各冲突方切实履行有关义务,尊重并维护儿童应有权利。国际社会在推动冲突后重建时,应将儿童重返家庭、学校和社会作为优先事项加以解决,并应为此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中国政府一直将保护儿童事业作为一项工作重点,早在2002年即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我们呼吁更多的国家加入该议定书,并希望该议定书关于入伍年龄的规定能得到各方遵守。中国希望通过各方努力,能够给全世界的儿童提供一个美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还给他们一个美好的明天。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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