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郭晓梅在第61届联大三委关于儿童权利(议题62)的发言 |
2006-10-11 00:00 |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高兴地看到,在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民间力量的持续不断的努力下,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事业不断取得进展。在这方面,各国政府、联合国有关机构均做了许多工作,我们对此表示赞赏,并希望借此机会,感谢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报告员等向本次会议提交的报告。 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儿童权利保护事业仍然面临很多挑战。贫困、饥饿、疾病、灾害、童工、毒品、性侵犯、暴力、战争和武装冲突仍然侵蚀着成千上万名儿童的生命和健康,损害着他们的权利。为此,国际社会仍然需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消除损害儿童权利现象产生的根源。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呼吁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提供资金、技术等手段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共同为全世界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主席先生, 中国自古就有尊老爱幼的传统。中国儿童人口占全世界儿童人口的五分之一,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也做了大量工作。目前,中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民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构成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了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主、各有关政府部门参与、全国范围内较为完整的儿童工作机构体系。中国政府正在以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十年纲要》为指导,努力落实第27届儿童问题特别联大的目标承诺,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各领域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自第60届联大以来,中国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又取得 了新进展。今年6月,中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新法已于今年9月1日施行。新法对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和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将极大地促进中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开展。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工作,修订草案已于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明确了“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认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主席先生, 早在1991年,中国政府就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此后,中国政府相继续批准和参加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等公约,并正积极研究《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的批准事宜。 中国政府一贯认真履行所承担的各项公约义务。2005年9月19日至20日,儿童权利委员会中国提交的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次报告和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首次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会对中国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中国继续促进儿童权利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中国政府正在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有关建议,并就《儿童权利公约》履约报告审议后续行动问题,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着卓有成效的合作。 主席先生, 中国政府重视并尊重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工作,愿意继续与委员会真诚合作,同时也希望委员会在秉持客观、公正态度的前提下,慎重对待来自各种渠道的相关信息,防止因不实信息而对委员会的工作形成误导和干扰。 主席先生, 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城乡差距、地区差异和各种社会问题仍然比较明显。中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中国政府将继续努力,并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构建一个“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 谢谢主席先生。 |